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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商保手段 减少出生缺陷

发布时间:2021-06-11 07:51:0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郭宏德

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把好人生健康第一关,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处于较高水平。以婚前健康检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为主的优生健康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的最有效措施。《民法典》实施之后,短期内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已不现实,孕期筛查等优生健康检查措施也不宜强制实施,如何运用市场手段,以商业保险为工具,促进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商业保险手段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例如,在农业保险、安全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保险等领域,已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我们相信,通过保险手段,积极引导男女双方参加优生健康检查,持之以恒不断宣传和推进,一定能使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渐降低,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发生,并通过早期治疗,降低患儿致残率。

我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演变

婚前健康检查(婚检)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前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以期发现不宜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最大限度避免新生儿缺陷发生,从而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

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健康检查项目”明确列明,可操作性差,加之全国各地城乡医疗资源不均衡,造成婚检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强制婚检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是否婚检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婚姻登记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婚检报告。然而,面对新生儿缺陷高发生率的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婚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据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显示,目前已知的出生缺陷至少8000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处于较高水平,以全国年出生数1600万新生儿计算,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具有临床明显可见出生缺陷的约有25万例,严重影响了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给患儿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提案,并呼吁通过社会渠道来解决强制婚检的费用。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区域范围广,出生缺陷发生率的上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呼声。然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的规定,并没有将婚检列为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充分体现了婚姻完全自愿原则。所以,短期内建立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婚检制度是不现实的。

目前新生儿缺陷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减少出生缺陷,关键在于预防。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对出生缺陷实行“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孕前咨询和检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时机在怀孕之前,通过婚检、遗传咨询、孕前保健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孕前筛查可以降低遗传病的发病率。二级预防——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通过产检识别严重先天缺陷,早发现,早干预,减少缺陷儿出生。三级预防——新生儿疾病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及时治疗,避免致残,降低致残率,提高患儿生活质量。一个健康新生儿的出生,充满了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三级预防中,一级预防是最为积极、主动、有效的预防措施,而且最为重要。二级及三级预防则是相对被动的,也是防止出生缺陷的最后防线。

2018年8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对我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多方面的显著进展和突破,但仍然面临以下的问题:

一级预防未普及。来自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显示,强制婚检取消后10年内,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归零。与此同时,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却大幅上升。报道称,必要的婚检缺失是导致出生缺陷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在孕期保健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也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二级预防欠规范。二级预防主要是孕期筛查,在胎儿出生前应用各种先进的检测手段,如影像学、生物化学、细胞遗传学及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了解胎儿在子宫内的生长发育情况,对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做出诊断,为胎儿治疗及选择性流产创造条件。但由于受医疗条件限制,特别是贫困地区,孕期筛查不全面、欠规范,对发现的缺陷病例指导及干预不及时、不到位。

三级预防不深入。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商业保险产品的设计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新生儿缺陷防治现状,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手段促进以婚检为主的优生健康检查并助推《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实施,是摆在我们保险人面前的重要课题。建议尽快开发出以新生儿缺陷为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初步设想如下:

(一)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从男女双方婚姻登记后开始,涵盖整个孕期,至儿童满一周岁或三周岁。保险期间的设立,要充分考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发病时间和合理的确诊时间。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因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者,对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出生后有缺陷的,根据国家现行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计算出每一种缺陷的赔偿金额。

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各类残疾也视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至于每种残疾的不同分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可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发布行业示范条款。

3.新生儿有两种及以上缺陷的,分别计算赔偿金额,赔偿总金额为各种缺陷赔偿金额之和。

(三)保险除外责任:未参加婚检且未按规定进行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优生健康检查涵盖了婚检、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各个阶段,是防治新生儿缺陷的有效措施。在取消了强制婚检的法律环境下,根据保险的投保自愿原则,将优生健康检查列为赔偿的前置条件,可以大大提高婚后育龄夫妇、备孕夫妇参加公益科普及教育的积极性,并促使其主动接受婚检、孕期保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从而大大降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发生率,提高疾病检出率。对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胎儿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或早期医疗干预措施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对于已经出生的缺陷新生儿,由于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具备了一定的就医条件,可以通过早期治疗,降低患儿致残率,从而改善患儿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伟大胜利,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短时间难以彻底消除,国家应持续加大对优生健康检查方面的投入,建议采用“保费补贴”手段,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出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保险产品,促进《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的全面落实,从而不断提高人口出生素质,巩固脱贫攻坚的伟大成果。

(作者单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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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新生儿缺陷的主要原因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先天性失明、先天性失聪和智力障碍等)。

目前公认的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父母的遗传因素造成,二是外界因素导致,如不良环境、有害物质等对母体和对胎儿健康的损害。多数情况下,新生儿出生缺陷是遗传因素和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遗传因素导致的出生缺陷,可分为基因缺陷和染色体数目异常。基因缺陷由基因无法执行正常功能引起,常见的有血友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地中海贫血等。染色体数目异常则机制更为复杂,常见的有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Patau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等,高龄产妇发生胎儿染色体数目异常的几率高于普通产妇。

外界因素主要是指环境因素,包含母体所处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药物、营养和其他危害。物理危害有孕妇所处环境的辐射、噪声等;化学影响包括农药、重金属污染等;生物危害为病毒等微生物感染,微生物通过胎盘屏障侵袭胎儿,导致早产、流产、出生缺陷甚至死亡;孕妇滥用药物、心理健康情况不佳、不良的生活习惯也是引起新生儿缺陷的重要原因。(郭宏德)


运用商保手段 减少出生缺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1

□郭宏德

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把好人生健康第一关,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处于较高水平。以婚前健康检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为主的优生健康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的最有效措施。《民法典》实施之后,短期内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已不现实,孕期筛查等优生健康检查措施也不宜强制实施,如何运用市场手段,以商业保险为工具,促进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商业保险手段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例如,在农业保险、安全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保险等领域,已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我们相信,通过保险手段,积极引导男女双方参加优生健康检查,持之以恒不断宣传和推进,一定能使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渐降低,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发生,并通过早期治疗,降低患儿致残率。

我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演变

婚前健康检查(婚检)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前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以期发现不宜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最大限度避免新生儿缺陷发生,从而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

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健康检查项目”明确列明,可操作性差,加之全国各地城乡医疗资源不均衡,造成婚检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强制婚检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是否婚检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婚姻登记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婚检报告。然而,面对新生儿缺陷高发生率的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婚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据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显示,目前已知的出生缺陷至少8000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处于较高水平,以全国年出生数1600万新生儿计算,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具有临床明显可见出生缺陷的约有25万例,严重影响了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给患儿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提案,并呼吁通过社会渠道来解决强制婚检的费用。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区域范围广,出生缺陷发生率的上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呼声。然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的规定,并没有将婚检列为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充分体现了婚姻完全自愿原则。所以,短期内建立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婚检制度是不现实的。

目前新生儿缺陷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减少出生缺陷,关键在于预防。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对出生缺陷实行“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孕前咨询和检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时机在怀孕之前,通过婚检、遗传咨询、孕前保健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孕前筛查可以降低遗传病的发病率。二级预防——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通过产检识别严重先天缺陷,早发现,早干预,减少缺陷儿出生。三级预防——新生儿疾病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及时治疗,避免致残,降低致残率,提高患儿生活质量。一个健康新生儿的出生,充满了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三级预防中,一级预防是最为积极、主动、有效的预防措施,而且最为重要。二级及三级预防则是相对被动的,也是防止出生缺陷的最后防线。

2018年8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对我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多方面的显著进展和突破,但仍然面临以下的问题:

一级预防未普及。来自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显示,强制婚检取消后10年内,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归零。与此同时,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却大幅上升。报道称,必要的婚检缺失是导致出生缺陷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在孕期保健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也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二级预防欠规范。二级预防主要是孕期筛查,在胎儿出生前应用各种先进的检测手段,如影像学、生物化学、细胞遗传学及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了解胎儿在子宫内的生长发育情况,对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做出诊断,为胎儿治疗及选择性流产创造条件。但由于受医疗条件限制,特别是贫困地区,孕期筛查不全面、欠规范,对发现的缺陷病例指导及干预不及时、不到位。

三级预防不深入。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商业保险产品的设计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新生儿缺陷防治现状,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手段促进以婚检为主的优生健康检查并助推《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实施,是摆在我们保险人面前的重要课题。建议尽快开发出以新生儿缺陷为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初步设想如下:

(一)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从男女双方婚姻登记后开始,涵盖整个孕期,至儿童满一周岁或三周岁。保险期间的设立,要充分考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发病时间和合理的确诊时间。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因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者,对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出生后有缺陷的,根据国家现行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对应的比例,计算出每一种缺陷的赔偿金额。

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各类残疾也视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至于每种残疾的不同分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可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发布行业示范条款。

3.新生儿有两种及以上缺陷的,分别计算赔偿金额,赔偿总金额为各种缺陷赔偿金额之和。

(三)保险除外责任:未参加婚检且未按规定进行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优生健康检查涵盖了婚检、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各个阶段,是防治新生儿缺陷的有效措施。在取消了强制婚检的法律环境下,根据保险的投保自愿原则,将优生健康检查列为赔偿的前置条件,可以大大提高婚后育龄夫妇、备孕夫妇参加公益科普及教育的积极性,并促使其主动接受婚检、孕期保健、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从而大大降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发生率,提高疾病检出率。对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胎儿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或早期医疗干预措施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对于已经出生的缺陷新生儿,由于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具备了一定的就医条件,可以通过早期治疗,降低患儿致残率,从而改善患儿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伟大胜利,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短时间难以彻底消除,国家应持续加大对优生健康检查方面的投入,建议采用“保费补贴”手段,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出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保险产品,促进《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的全面落实,从而不断提高人口出生素质,巩固脱贫攻坚的伟大成果。

(作者单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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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新生儿缺陷的主要原因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先天性失明、先天性失聪和智力障碍等)。

目前公认的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父母的遗传因素造成,二是外界因素导致,如不良环境、有害物质等对母体和对胎儿健康的损害。多数情况下,新生儿出生缺陷是遗传因素和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遗传因素导致的出生缺陷,可分为基因缺陷和染色体数目异常。基因缺陷由基因无法执行正常功能引起,常见的有血友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地中海贫血等。染色体数目异常则机制更为复杂,常见的有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Patau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等,高龄产妇发生胎儿染色体数目异常的几率高于普通产妇。

外界因素主要是指环境因素,包含母体所处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药物、营养和其他危害。物理危害有孕妇所处环境的辐射、噪声等;化学影响包括农药、重金属污染等;生物危害为病毒等微生物感染,微生物通过胎盘屏障侵袭胎儿,导致早产、流产、出生缺陷甚至死亡;孕妇滥用药物、心理健康情况不佳、不良的生活习惯也是引起新生儿缺陷的重要原因。(郭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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