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让法律“活起来”

发布时间:2019-12-20 08:52:2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刘星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9年6月
定价:45元

□刘英团

“法是一个抽象观念,包含一套规则、原则和概念。法具有目的的想法,含有法的目的论观点,其背后存在着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思想,”正如当代合同法学界代表人物、英国著名法学家、牛津大学圣约翰协会会员P.S.阿蒂亚教授所言,这类“法律隐喻”是“是法学家为了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的概念(喻体),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并“以假定法的目的(或政策)……达到这一或那一目的”。在《法律的隐喻》中,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教授从我们熟悉的法律实践中提出问题,通过“隐喻”或者鲜活的案例来解释另一个新的情况,最后提示研究者的“批判意识”。学术价值极高,堪称一部“集大成”之作。

隐喻是一种类比

隐喻是法律之母。几乎每一个法学流派或者著名的法学家都有其独特的核心隐喻。在法学领域,所有的法律现象也都是通过隐喻来表征的。“无论是明说的还是含蓄的,(法律的隐喻)都有深层的意识形态及价值展望。”法律的隐喻还是法学家认识、表征相关法律现象而运用的一种理论工具,“基于某一法律现象与其他领域现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将已掌握了的其他领域现象的相关知识,由此及彼地转换到法律领域,实现对某一复杂的法律现象的认知、表征和交流。”在《法律的隐喻》中,刘星不仅讨论了法律、法学、法学教育的双面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实践焦虑”,还讨论了法律与其外在事物的关系,并将法律和社会现象的他者很自然的联系起来,然后引向一个暂时的结论,暗示一个建议。

在法学中,“比喻说法往往来自类推(analogy)”(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而“隐喻就是一种类比”(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在“法律的隐喻”与“类比推理”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具体形式,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在法律实践领域,隐喻升华了人们的理性认识。作为感性的产物和表征,通过类型以及类比推理的方式,“法律的隐喻”不但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现象的有效方法,还是“法学安身立命的要素”,也“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的隐喻》所辑选的文章与文章之间,既是独立的篇章,又有逻辑上联系,“意思的层层深入”与“问题的逐渐打开”,达到法律“活现在眼前”的效果(苏力《“法”的故事》)。

作为一种思维形式,“隐喻”深深嵌入了法律领域。从实际问题入手,在人们熟悉的法律实践中提出问题,层层考察,由简入繁,既激发人的“批判意识”,又促进“知识推进”。刘星教授认为,如果对法律多了一层理解,将其中深层内容不断地揭发出来,实际上也是对认识的积累;如果予以系统的理论编织,这就是“知识化”。这种知识化,自然有助于实践。有了案例,法律规则就“活”了起来——从抽象的概念、冷冰冰的条文,变成了社会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事例。通过对这些事例的研究,学生们就开始看到了法律的“用处”,进而对条文的含义和理念有了清晰、深刻的认识,同时培养了独特的法律思维。这样,当他们走向社会,遇到一件件具体的事情,脑海里就会浮现一个个成案及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就可以迅速将之运用于解决眼前的现实问题。

通过隐喻让法律活起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活力,在于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使法律规则“活起来”。让法律“活”起来,使“公众通过具体案件中法律对特定行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领略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正如刘星教授所言,“隐喻”是一种诗性语言,法律以隐喻的方式存在,也意味着法律在隐喻中“诗意地栖居”。刘星不但运用《听来的故事》掀开现代性法律的另一面,还以中国的叙事为例探讨了“法律话语与法律活动的关系”和“法律审判”背后的谱系,并从腓特烈大帝过问阿诺德案说起“法治·分权制衡·法律现代性的困境”。从《水浒》的翻译看,“法律游戏规则的变化,又和自我个体的斗争有联系,是由自我个体的争斗加以催发的。”通过诗性的隐喻,不但增进了人们对抽象法律命题的理解,还有助于实现法的认识上的飞跃。

这是一场思辨之旅。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中说过:“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在我们支配把实在转变成人类目标和目的能够接受的世界方面,“法律的隐喻”以诗性的话语形式和形象化的思维方式把抽象的法律以“身边事物”投射到枯燥的法律及繁琐的法律实践中,“使我们在这些词语的真实意义上把握或者变得熟悉实在”(F. R.安克施密特《历史与转义:隐喻的兴衰》),尤其在构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隐喻”有着明显的“功效”。在《法律的隐喻》中,刘星一方面娓娓地讲述一些有趣故事和社会现象的,另一方面,还以轻松的叙事手法把法律和法律实践联系起来,并利用“隐喻”这一法学中常用的定义方式和认知方法,对“小额官司”“法律科学”“域外沉默权”“意识形态的分裂”以及“有产阶级的法律”“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民国法学家的‘一种生活’和其法学”等学科给予“相对精密的陈述”,既具可读性、学术性,又有思想性、前瞻性。


让法律“活起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20


作者:刘星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9年6月
定价:45元

□刘英团

“法是一个抽象观念,包含一套规则、原则和概念。法具有目的的想法,含有法的目的论观点,其背后存在着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思想,”正如当代合同法学界代表人物、英国著名法学家、牛津大学圣约翰协会会员P.S.阿蒂亚教授所言,这类“法律隐喻”是“是法学家为了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的概念(喻体),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并“以假定法的目的(或政策)……达到这一或那一目的”。在《法律的隐喻》中,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教授从我们熟悉的法律实践中提出问题,通过“隐喻”或者鲜活的案例来解释另一个新的情况,最后提示研究者的“批判意识”。学术价值极高,堪称一部“集大成”之作。

隐喻是一种类比

隐喻是法律之母。几乎每一个法学流派或者著名的法学家都有其独特的核心隐喻。在法学领域,所有的法律现象也都是通过隐喻来表征的。“无论是明说的还是含蓄的,(法律的隐喻)都有深层的意识形态及价值展望。”法律的隐喻还是法学家认识、表征相关法律现象而运用的一种理论工具,“基于某一法律现象与其他领域现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将已掌握了的其他领域现象的相关知识,由此及彼地转换到法律领域,实现对某一复杂的法律现象的认知、表征和交流。”在《法律的隐喻》中,刘星不仅讨论了法律、法学、法学教育的双面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实践焦虑”,还讨论了法律与其外在事物的关系,并将法律和社会现象的他者很自然的联系起来,然后引向一个暂时的结论,暗示一个建议。

在法学中,“比喻说法往往来自类推(analogy)”(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而“隐喻就是一种类比”(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在“法律的隐喻”与“类比推理”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具体形式,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在法律实践领域,隐喻升华了人们的理性认识。作为感性的产物和表征,通过类型以及类比推理的方式,“法律的隐喻”不但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现象的有效方法,还是“法学安身立命的要素”,也“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的隐喻》所辑选的文章与文章之间,既是独立的篇章,又有逻辑上联系,“意思的层层深入”与“问题的逐渐打开”,达到法律“活现在眼前”的效果(苏力《“法”的故事》)。

作为一种思维形式,“隐喻”深深嵌入了法律领域。从实际问题入手,在人们熟悉的法律实践中提出问题,层层考察,由简入繁,既激发人的“批判意识”,又促进“知识推进”。刘星教授认为,如果对法律多了一层理解,将其中深层内容不断地揭发出来,实际上也是对认识的积累;如果予以系统的理论编织,这就是“知识化”。这种知识化,自然有助于实践。有了案例,法律规则就“活”了起来——从抽象的概念、冷冰冰的条文,变成了社会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事例。通过对这些事例的研究,学生们就开始看到了法律的“用处”,进而对条文的含义和理念有了清晰、深刻的认识,同时培养了独特的法律思维。这样,当他们走向社会,遇到一件件具体的事情,脑海里就会浮现一个个成案及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就可以迅速将之运用于解决眼前的现实问题。

通过隐喻让法律活起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活力,在于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使法律规则“活起来”。让法律“活”起来,使“公众通过具体案件中法律对特定行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领略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正如刘星教授所言,“隐喻”是一种诗性语言,法律以隐喻的方式存在,也意味着法律在隐喻中“诗意地栖居”。刘星不但运用《听来的故事》掀开现代性法律的另一面,还以中国的叙事为例探讨了“法律话语与法律活动的关系”和“法律审判”背后的谱系,并从腓特烈大帝过问阿诺德案说起“法治·分权制衡·法律现代性的困境”。从《水浒》的翻译看,“法律游戏规则的变化,又和自我个体的斗争有联系,是由自我个体的争斗加以催发的。”通过诗性的隐喻,不但增进了人们对抽象法律命题的理解,还有助于实现法的认识上的飞跃。

这是一场思辨之旅。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中说过:“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在我们支配把实在转变成人类目标和目的能够接受的世界方面,“法律的隐喻”以诗性的话语形式和形象化的思维方式把抽象的法律以“身边事物”投射到枯燥的法律及繁琐的法律实践中,“使我们在这些词语的真实意义上把握或者变得熟悉实在”(F. R.安克施密特《历史与转义:隐喻的兴衰》),尤其在构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隐喻”有着明显的“功效”。在《法律的隐喻》中,刘星一方面娓娓地讲述一些有趣故事和社会现象的,另一方面,还以轻松的叙事手法把法律和法律实践联系起来,并利用“隐喻”这一法学中常用的定义方式和认知方法,对“小额官司”“法律科学”“域外沉默权”“意识形态的分裂”以及“有产阶级的法律”“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民国法学家的‘一种生活’和其法学”等学科给予“相对精密的陈述”,既具可读性、学术性,又有思想性、前瞻性。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