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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雇员保障多一点

发布时间:2019-07-10 09:28:0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王方琪

“香港在施行强积金制度之前,只有1/3人口享有退休保障,2/3人口没有任何退休保障。实施强积金计划近19年之后的今天,香港享受退休保障的人口比例为84%,其中73%是参加了强积金计划。”7月4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主席黄友嘉表示。

黄友嘉是在当日举行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办的主题为“香港强积金制度、监管与运行”专题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强积金是强制性公积金的简称,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并由香港积金局监察。

退休雇员多点经济保障

香港强积金计划的推出,是当地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的结果。

香港是目前全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最长的地区之一,老龄化也随之成为香港面临的一大难题。老龄化形势严峻,但退休人口的保障却跟不上。上世纪90年代,香港的300万劳动力中只有29%被正式的退休规定所覆盖。为了能让退休人员多一点经济保障,有一些人呼吁建立中央公积金,并在政府、政治家和工会之间进行激烈的辩论。

强积金制度是香港政府在考察、对比了新加坡、英国、智利等国退休金计划的优、缺点后,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它以信托法为法律依据,同时配以合约法、公司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所筹集的养老金由私营机构管理,并由积金局实施监管。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雇员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

根据香港强积金制度规定,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界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个体户)、饮食业及建造业的临时雇员都必须参加该制度。

在供款方面,“强积金的供款额采用雇主及雇员各按雇员缴费基数的5%供款。”黄友嘉介绍说。

自雇人士(个体户)也按其缴费基数的5%供款,但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

据悉,缴费基数包括: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房屋利益、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强制性供款额设有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强制性供款部分,雇主和雇员都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黄友嘉认为,雇主和雇员各5%的供款率偏低,这样,强制性部分一共只有10%,如果这个数字能提高到15%比较合适。

事实上,由于供款率提高会增加雇主和雇员的负担,往往会引发相关方的反对。在澳洲,原定于2015年提高雇主为雇员供款率,从9.5%提升到10%,由于各方反对,延后6年,推迟到2021年,但最终能否落实还有不确定性。

在养老金支付及转移方面,每一位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达到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取他们的累算权益(免税)。未达退休年龄前,雇员可在转工时将累算权益由一个强积金计划转至另一个计划。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提早在达到退休年龄前领取累算权益。

截至2019年4月30日,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为9089亿港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每月供款约60亿港元。

属于第二支柱

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书,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世界银行倡议的“退休保障三大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个人自愿性储蓄和保险。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属于第二支柱,即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为协助日渐老化的就业人口为退休生活储蓄,香港于1995年制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有关附属法例亦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过。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推行。

2005年12月,世界银行提出了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的“五支柱”模式。其中,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主要为终身贫困者以及不适用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养老保险,以达到制度“兜底”作用;缴费型的“第一支柱”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该支柱主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终身保障;强制性的“第二支柱”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在职期间缴纳的一定费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自愿性的“第三支柱”主要通过个人的商业保险和理财,旨在保障年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生活质量;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来自子女供养、亲戚资助以及家庭间资金转移等,以弥补前四个支柱覆盖外人群的不足。

此时,强积金制度仍然贯彻作为香港退休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香港强积金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广泛,即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士(包括受雇和自雇);二是强制性,即无论个人同意与否,在制度规定范围内,没有获得豁免者都必须参加计划;三是在最低供款之上,雇主与参与计划成员可按需自行增加供款数额;四是账户由独立受托人管理,即计划之中的强积金都以信托形式安排,由一独立受托人托管公积金的资产;五是公积金本身的营运由私人机构安排负责,政府只负责监管而不直接参与营运,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六是账户投资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

黄友嘉认为,强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是有好处的。

“法律规定强制性登记和供款,让这一制度达到了极高的覆盖率。”黄友嘉表示,同时,强制性能确保足额供款,使财政具有持续性,成员也可以清楚知悉自己可以实质性取回的强积金。强制性还可以减低政府的财政压力,目前强积金的总资产等于特区政府财政储备的77.3%。

对于雇员来说,强制性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黄友嘉认为,强制性可以协助就业人士建立储蓄和投资纪律,还可以让资金不多的人士也可以投资优质产品。“强积金计划中投资的产品组合多元化,还可以涉足不同市场。”

黄友嘉认为,强积金计划还可以增进市民的财务知识,鼓励他们自行为退休做好准备。计划成员可以从管理强积金账户中学习基本投资知识,进而学以致用,更有效地管理其他投资,让资产增长。

黄友嘉强调,强积金平均成本法的投资模式让投资产生最大效益,减轻人性弱点对投资产生不良影响,避免高买低卖的投资行为通病。同时,长线投资能让时间威力发挥到极致。强积金投资动辄30-40年,定期定额供款投资与最有效的投资方案不谋而合,从而让成员退休储备达到理想回报。

香港积金局副主席、行政总监罗盛梅表示,强积金计划成功驾驭了过去19年投资市场的种种波动和危机。2007年和2008年,由环球金融海啸引起的迷你债券违约事件,由于强积金制度的严格投资规限,所有强积金基金均没受影响,计划成员的强积金也安然无恙。

面临挑战

目前,香港强积金制度实施只有19年左右,其究竟能给退休雇员提供多大保障还有待时间检验。有人担心,强积金会面临供给不足的问题。人们担心,由于人们预期寿命和投资回报的变化,退休基金的资产只够支付短期的生活费。

罗盛梅认为,强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效率问题。从成员方面看,成员未能有效发挥议价能力,存在财务知识不足,被动,很少主动管理自己的强积金的问题;从雇主方面看,雇主负责选择强积金计划,选择的时候,未必以雇员利益为优先考虑。

外部投资环境也对强积金造成一定影响。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普遍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了持续的低息环境,这对退休金的投资回报造成了压力。

强积金还存在产品选择不足的问题。目前,强积金基金的资产类别仅限于股票、债券和存款,截至2019年3月,强积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比例高达总资产值的65%。从回报和风险角度看,作为长线投资的工具,这些产品略显不足。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罗盛梅提出,要重塑整个强积金制度的生态。要大幅修订法例,以力求提升运作效率为指导原则,减省受托人规管负担。要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惠及所有现在和未来希望提供保荐服务及退出低收费计划的基金经理。提高强积金透明度,促使市场竞争,最终推动减费。优化客户体验,让成员更佳积极地管理强积金账户。减少雇主处理强积金的事件、精力和成本等。


香港强积金:雇员保障多一点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7-10

□记者 王方琪

“香港在施行强积金制度之前,只有1/3人口享有退休保障,2/3人口没有任何退休保障。实施强积金计划近19年之后的今天,香港享受退休保障的人口比例为84%,其中73%是参加了强积金计划。”7月4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主席黄友嘉表示。

黄友嘉是在当日举行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办的主题为“香港强积金制度、监管与运行”专题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强积金是强制性公积金的简称,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并由香港积金局监察。

退休雇员多点经济保障

香港强积金计划的推出,是当地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的结果。

香港是目前全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最长的地区之一,老龄化也随之成为香港面临的一大难题。老龄化形势严峻,但退休人口的保障却跟不上。上世纪90年代,香港的300万劳动力中只有29%被正式的退休规定所覆盖。为了能让退休人员多一点经济保障,有一些人呼吁建立中央公积金,并在政府、政治家和工会之间进行激烈的辩论。

强积金制度是香港政府在考察、对比了新加坡、英国、智利等国退休金计划的优、缺点后,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它以信托法为法律依据,同时配以合约法、公司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所筹集的养老金由私营机构管理,并由积金局实施监管。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雇员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

根据香港强积金制度规定,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界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个体户)、饮食业及建造业的临时雇员都必须参加该制度。

在供款方面,“强积金的供款额采用雇主及雇员各按雇员缴费基数的5%供款。”黄友嘉介绍说。

自雇人士(个体户)也按其缴费基数的5%供款,但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

据悉,缴费基数包括: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房屋利益、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强制性供款额设有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强制性供款部分,雇主和雇员都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黄友嘉认为,雇主和雇员各5%的供款率偏低,这样,强制性部分一共只有10%,如果这个数字能提高到15%比较合适。

事实上,由于供款率提高会增加雇主和雇员的负担,往往会引发相关方的反对。在澳洲,原定于2015年提高雇主为雇员供款率,从9.5%提升到10%,由于各方反对,延后6年,推迟到2021年,但最终能否落实还有不确定性。

在养老金支付及转移方面,每一位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达到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取他们的累算权益(免税)。未达退休年龄前,雇员可在转工时将累算权益由一个强积金计划转至另一个计划。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提早在达到退休年龄前领取累算权益。

截至2019年4月30日,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为9089亿港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每月供款约60亿港元。

属于第二支柱

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书,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世界银行倡议的“退休保障三大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个人自愿性储蓄和保险。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属于第二支柱,即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为协助日渐老化的就业人口为退休生活储蓄,香港于1995年制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有关附属法例亦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过。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推行。

2005年12月,世界银行提出了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的“五支柱”模式。其中,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主要为终身贫困者以及不适用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养老保险,以达到制度“兜底”作用;缴费型的“第一支柱”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该支柱主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终身保障;强制性的“第二支柱”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在职期间缴纳的一定费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自愿性的“第三支柱”主要通过个人的商业保险和理财,旨在保障年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生活质量;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来自子女供养、亲戚资助以及家庭间资金转移等,以弥补前四个支柱覆盖外人群的不足。

此时,强积金制度仍然贯彻作为香港退休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香港强积金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广泛,即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士(包括受雇和自雇);二是强制性,即无论个人同意与否,在制度规定范围内,没有获得豁免者都必须参加计划;三是在最低供款之上,雇主与参与计划成员可按需自行增加供款数额;四是账户由独立受托人管理,即计划之中的强积金都以信托形式安排,由一独立受托人托管公积金的资产;五是公积金本身的营运由私人机构安排负责,政府只负责监管而不直接参与营运,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六是账户投资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

黄友嘉认为,强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是有好处的。

“法律规定强制性登记和供款,让这一制度达到了极高的覆盖率。”黄友嘉表示,同时,强制性能确保足额供款,使财政具有持续性,成员也可以清楚知悉自己可以实质性取回的强积金。强制性还可以减低政府的财政压力,目前强积金的总资产等于特区政府财政储备的77.3%。

对于雇员来说,强制性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黄友嘉认为,强制性可以协助就业人士建立储蓄和投资纪律,还可以让资金不多的人士也可以投资优质产品。“强积金计划中投资的产品组合多元化,还可以涉足不同市场。”

黄友嘉认为,强积金计划还可以增进市民的财务知识,鼓励他们自行为退休做好准备。计划成员可以从管理强积金账户中学习基本投资知识,进而学以致用,更有效地管理其他投资,让资产增长。

黄友嘉强调,强积金平均成本法的投资模式让投资产生最大效益,减轻人性弱点对投资产生不良影响,避免高买低卖的投资行为通病。同时,长线投资能让时间威力发挥到极致。强积金投资动辄30-40年,定期定额供款投资与最有效的投资方案不谋而合,从而让成员退休储备达到理想回报。

香港积金局副主席、行政总监罗盛梅表示,强积金计划成功驾驭了过去19年投资市场的种种波动和危机。2007年和2008年,由环球金融海啸引起的迷你债券违约事件,由于强积金制度的严格投资规限,所有强积金基金均没受影响,计划成员的强积金也安然无恙。

面临挑战

目前,香港强积金制度实施只有19年左右,其究竟能给退休雇员提供多大保障还有待时间检验。有人担心,强积金会面临供给不足的问题。人们担心,由于人们预期寿命和投资回报的变化,退休基金的资产只够支付短期的生活费。

罗盛梅认为,强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效率问题。从成员方面看,成员未能有效发挥议价能力,存在财务知识不足,被动,很少主动管理自己的强积金的问题;从雇主方面看,雇主负责选择强积金计划,选择的时候,未必以雇员利益为优先考虑。

外部投资环境也对强积金造成一定影响。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普遍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了持续的低息环境,这对退休金的投资回报造成了压力。

强积金还存在产品选择不足的问题。目前,强积金基金的资产类别仅限于股票、债券和存款,截至2019年3月,强积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比例高达总资产值的65%。从回报和风险角度看,作为长线投资的工具,这些产品略显不足。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罗盛梅提出,要重塑整个强积金制度的生态。要大幅修订法例,以力求提升运作效率为指导原则,减省受托人规管负担。要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惠及所有现在和未来希望提供保荐服务及退出低收费计划的基金经理。提高强积金透明度,促使市场竞争,最终推动减费。优化客户体验,让成员更佳积极地管理强积金账户。减少雇主处理强积金的事件、精力和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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