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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建议将我国第三支柱名称确定为CIP

发布时间:2019-01-16 09:57:5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王方琪

在《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课题成果发布会暨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课题组建议将我国正式建立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名称确定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英文为CHINA INDIVIDUAL PENSION,简称CIP。

课题组认为,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名称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以参与人就业状态进行区分的。我国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名称分别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是以参与人所在单位的性质进行区分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直接面向所有经济活动人口,直接以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命名,既能体现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又能反映出其面向全体经济活动人口,且能直观将其理解为第三支柱制度安排。

课题组认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概念定义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税激励支持、引导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建立的,以个人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加并主导的积累型养老金制度。该制度是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根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课题组表示,第三支柱是否一定要是“保险”,或者名字中一定要有“保险”二字,目前存在很大分歧。现有表述多将个人层面的养老金计划称为“保险”,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制度、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课题组认为,这主要是受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可以肯定的是,除了保险之外,银行和基金等行业也必定会参与其中,因此,第三支柱一定不是特定给保险业的制度涉及,其名称以“养老金”统称更为准确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