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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

发布时间:2018-12-26 11:33:4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社保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增加2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

长春市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开发区)按1:1的比例分担。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