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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推出

助力“健康中国” 为个人养老增加新保障

发布时间:2018-06-20 10:37:4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马向东

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落地,改变了过去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无税收优惠的状况。这在国内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加深(2017年,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比2016年增加0.6个百分点),整个社会养老负担加重(老年抚养比已达到2.8:1)、老龄化严峻挑战劳动年龄人口的趋势下,无疑带来了利好消息。

一、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正式推出

市场等待十年多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终于出台。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从5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正式进入试点期,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5月7日,银保监会等部门下发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对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以及产品管理作出了详细要求,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进行统一规范,推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税延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密集推出,表明前期准备较为充分,步骤紧凑有序,工作较为严谨周密。银保监会后续还会有配套文件进一步出台,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二、税延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

税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这一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部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先不缴,等到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相应的税率缴税。具体说,就是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退休、大病等〕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退休后收入通常较退休前大幅降低,这意味着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要交的税款变少,同时降低了投保人当期的税负。

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的灵活支取比较,税延养老保险要刚性得多,必须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

(二)产品优惠体现

1、减税负、增收益、享优惠。对个人来说,保费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对个体经营者来说,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办法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延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支出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领取时,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参保税延养老保险,可以使税负下降。例如,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若一位参保人每月应税收入1.7万元,那其每月保费扣除限额为1000元,实施个税递延政策后其每月少缴个税250元,一年少缴3000元。

买了税延养老保险的相关产品后,到退休时能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很可观。例如,若一位参保人从30岁开始购买税延养老保险,每月拿出1000元投保,产品保证收益率是复利3.5%,等60岁退休时,总共缴纳保费36万元,但账户价值变成了61.8万元。通过精算,一个月可以领到2746元。

2、参保人拥有产品转换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予以了参保人产品转换权,从而提高了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具体说,就是参保人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可以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转至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自由转换,不但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也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还引入了竞争机制。

3、产品可终身领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份与生命等长的、稳定的现金流,能够提升长期养老保障水平、提高生活品质。

4、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三)受益对象

税延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年龄上,16周岁以上,且投保时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但参保人年龄大于55岁,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收益浮动型产品。在试点期间,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实际经营地都必须位于试点地区内。

(四)产品收益类型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A类)、收益保底型(B类)、收益浮动型(C类)。其中,B类又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款产品(每月结算)和B2款产品(每季度结算)。保险公司销售B类产品应进行利益演示,并向参保人充分解释说明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除限制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年龄不得超过55岁外,还限制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50%。A、B、C三类产品供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有利于满足消费者所需。由于养老保险的期限通常较长,内含保底收益、同时根据金融市场投资状况有变动收益的产品,更有利于应对通货膨胀风险。

(五)安全性

试点期间的产品开发原则是“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就是明确了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保证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控收益波动风险,在产品存续期内将参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不能随意变更。这能够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的要求。同时,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对接,参保人可随时查询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收费等情况,防止销售误导。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

三、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管理、信息管理、服务支持、产品开发、资金运作

(一)产品管理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

1、投保管理。从试点开始,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纳税人均可投保。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延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纳税人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产品,产品交易后,保险公司须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2、承保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参保人身份等信息进行验证,符合条件即可承保。

3、退保管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或者参保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上两种情形发生,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二)信息管理

向社会公布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产品名单、业务办理流程、咨询方式等信息,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作管理信息披露材料,并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纳税人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要求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参保人可通过该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资金、税前扣除等信息。

(三)服务支持

保险公司须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并为参保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能够向参保人提供移动终端、网络、电话、柜面等多种服务形式,提供有效管理服务及便捷的账户实时查询,满足差异化服务需求;能够进行高频次服务项目在线操作,并可以依靠全国性服务网络同步提供线下运营服务;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参保体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平台作为保险行业的平台,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四)产品开发

试点期间,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原则选择,以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在基本原则下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而竞争是保护和提升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式。产品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也就是产品上要坚持“保终身”,更多体现保值增值的功效。

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抓住税延养老保险的这一巨大机会,在产品打造上蓄势而发。例如,中国太保在上海发布税延养老保险综合解决方案,还将开发最全的产品类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偏好;平安养老拟以最全产品类型覆盖客户需求;泰康养老已着手设计四款产品。

(五)资金运作

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追求长期保值增值。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要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既是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也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四、税延养老保险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方案采用的是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缴税,领取环节缴税。该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是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有限。

其次,根据试点方案,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与工资收入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参与(目前还不用交个税者,也就谈不上税收优惠了)。在领取养老金期间,税延养老保险实际税率为7.5%,所以如果在缴费期间的个税税率低于7.5%将无法享受到税延的节税功能。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个税方案,月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消费群体可以享受到此次的政策红利。

再次,如果初期的税延养老保险购买者大多是企业客户,将会与企业年金的客户群有很大重合(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年金计划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体现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

另外,税延养老保险的宣传推广,是其市场发展的一大关键,不仅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层面也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系统的宣传。若宣导不力,公众不能真正领会该政策红利,将影响这一产品的覆盖面。

五、税延养老保险的社会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正在急遽变化中,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演变的阶段,而我国养老“三支柱”体系发展尚不平衡,表现在基本养老保险独大(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1997年的70.79%到2014年就已下降至45%,已处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之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发展也不够理想(到2017年底,全国范围内有8万余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是2331.39万),商业养老保险等更是短板。加快调整养老保障体系结构,让各个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有机结合,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税延养老保险的推出,着眼于补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压力,弥补企业年金发展的不足,改善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失衡,进一步完善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该政策出台,是一项为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还富于民,促进国民养老意识提升的重要举措,其产品具有很强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相比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收费项目及收费水平都较低,将有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发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终身领取的特点,是目前各类金融工具中的唯一,这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形式相同,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可以提升老百姓的购买积极性,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税延养老保险的推进,将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民生事业发展,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六、税延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据推测,税延养老保险的市场潜在最大购买力为每年千亿以上,若该能量释放出来,效果将非常可观。随着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公众养老需求的提升,政策层面可能会逐步调整税延额度,也可能考虑实施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或者混合优惠的模式(即一部分免税、一部分减税),经过调整使税延养老保险成为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主要来源。同时,试点过程中将在操作层面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灵活性,不断提高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各相关保险公司在试点进行中,将充分发挥精算、运营、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以消费者为中心,设计出具有性价比和安全性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推动试点创新模式及促进试点持续健康发展。监管方面,监管规制初步框架、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信息系统等将更好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指导产品开发,并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示范条款以供选择。试点结束后,将会根据试点情况、市场情况、个税政策发展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形,逐步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或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另外,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的扩大,可以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使商业养老金成为金融市场上一个稳定的投资来源(养老型产品具有长久期特征,随着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对于股债等基础市场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促进商业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形成更加良好的互动,优化市场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资金运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