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谁该为长期护理保险买单

发布时间:2018-06-06 09:37:27    作者:张爽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6月2日,由人民网人民健康主办,中国人保健康协办的第二届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与会嘉宾就长期护理保险的机制探索、多层次保障、创新模式等话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来自学界和业界的专家认为,尽管被人社部批准的15个试点城市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因地制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些共性的问题仍然制约着长期护理保险向着更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阶段发展。包括,制度设计上各地的政策不统一,城乡不同步的问题亟待解决;筹资的机制上过度依赖医疗保险的基金,个人缴费机制不明确,可持续性面临风险;服务和经办管理上缺乏统一和权威的技术标准;护理服务的能力不足,需求与供给脱节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积极地探索。

长护险≠基本医保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过程当中,首先要做好功能定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区分好长期护理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定位和使命的区别。”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雷海潮如是说。

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功能定位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功能、使命和任务是要有所区分的。一个典型的现实情况就是,如果将国内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国际医院做一个对比,很多医院会抱怨自己的平均住院日比较长。但是,有一个问题被忽视了,即国内医院并没有区分慢性病医院、康复治疗医院和急救医院之间的区别。而在美国,这些医院是被以较为严格的标准分开的。

雷海潮表示,基本医疗保险应该是解决居民在急性门诊和住院方面的经济负担的分担问题。其他的疾病和健康诉求应该考虑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其他保险制度进行安排。

事实上,长期护理保险不仅需要在功能定位上与医疗保险分开,更应该吸取基本医保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20世纪90年代以前,各级政府都在探索找到恰当的筹资来源和渠道解决医疗费用分担的问题。直到1998年,国家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2年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然后是2007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又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政策制定者们逐渐意识到,制度林立的背后是统筹层次比较低、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等一系列亟待调整的问题。

对此,雷海潮认为,长期护理保险从一开始应该考虑到普惠性、公益性和多层次需求之间的关系。“我们难以用单一的制度来解决长期护理方面的多层次需求和不同人群需求的问题,所以长期护理保险在制度层面也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以适应不同支付能力人群和具有不同失能状态人群的需要。”

事实上,不仅需要对需求方进行分层,供给方也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商敬国表示,制度层面需要分层设计,留出市场空间,哪些是政府有能力、有财力做的,哪些是需要留给市场来做的。同时,政府补贴和市场融资要有机结合。

建立多层次筹资体系

如果从本质来看,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的分层问题,深层次上都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资金来源的担忧。换句话说,现在有钱,能保证未来有钱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在论坛讨论中给出了一个数据,2000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支出是3.6兆亿日元,到2016年,这一数字攀升至10.4兆亿日元,给日本财政带来非常大的负担。

事实上,国内的基本医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开始面临不堪重负的压力。

因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长期护理保险要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一个独立的筹资体系,通过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适当划转、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

同时,为了避免资金穿底的风险,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和待遇支付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各方的筹资责任,特别是要强调个人的责任。不仅个人必须缴费,而且在整个的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包括在费用的支付方面,个人的支付比例,都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水平。而政府应当承担对于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稳定的投入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商敬国进一步提出,为了提高社会和个人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应当像已经推出的税延养老保险和税优健康险一样,给予一定的税收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不过,在中国社科院劳动经济与人口研究所教授王桥看来,长期护理保险虽然有可能给财政造成压力,但也可能给产业经济带来新的机会。这不仅体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还体现在就业增长方面。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计算,每100亿日元老年护理方面的需求所创出的就业机会可达1785个,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服务业将增加200%以上,从而大大降低了传统产业减裁员对社会经济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