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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应处理好八大关系

发布时间:2018-01-03 10:38:10    作者:郑秉文 沈澈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沈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

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国外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历史不长,各国建立的制度模式差异性也较大,总体看还处于探索之中。通过对15个城市试点情况的调研,我们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处理好以下八大关系:

一、处理好融资端和服务端的关系

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五险”最大的区别在于服务供给与现金流同样重要,其正常运转有两个条件并重:一是充分的融资和基金的财务平衡;二是成熟的服务市场和充分的护理人才供给。现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尚不成熟,必须把握好试点阶段这个窗口,加大力度扶持护理服务行业的发展,做好护理服务人才培育和引进,让融资端与服务端齐头并进。

二、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地方特点的关系

长期护理保险要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设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比例、评估标准、待遇资格条件,形成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无需很高的统筹层次,这是因为:一是中国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地方统筹更容易让长期护理服务“落地”;二是失能者和政府监管方更熟悉当地的服务市场,低统筹层次可以确保信息透明,降低管理成本;三是大多数失能者都会在常住地区(即缴费地区)申请护理服务,异地护理的需求量比较小,对制度便携性要求不高。

三、处理好增加险种与不提高企业负担的关系

中国开始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之际,恰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降税减费和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设定费率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应保持社会保险的总体费率不增加,通过其他险种降费,为长期护理保险腾出缴费空间;第二,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不宜过高,应将费率控制在经济增速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三,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融资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方式不是高费率,而是明确缴费对象,增强制度吸引力,让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

四、处理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与多层次补充保险的关系

长期护理保险从制度设立之初就应着力发展“多层次”体系。首先,中国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同时发展社会险与商业险可以降低企业缴费压力,减轻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压力。其次,商业保险既可参与基本险的经办,又可发展第二层次的团体护理保险和第三层次的个人护理计划。再次,在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中应引入相互制等新的保险形式。中国应形成“社会险保基本,团体险做补充,个人计划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格局。

五、服务供给端应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端应鼓励民营资本介入,释放市场的服务供给潜力,增强老龄服务业的职业吸引力,形成“民营资本是服务主体,政府负责购买服务、监管及引导”的良性局面。目前,青岛、南通等地已有民营资本发挥重要作用,这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老龄产业就业吸纳能力上发挥很大作用。

六、处理好覆盖老年群体与覆盖全部群体的关系

长期护理保险应从老年人起步,逐渐向全年龄段失能人群的全覆盖进行过渡。毋庸置疑,老龄群体的失能率也最高,但未满60岁的青壮年群体同样面临失能风险。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指导意见应放开年龄限制方面,具体可采取“分三步走”的策略。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建时期,比如,在第一个10年内保障对象仍然为60岁以上老龄人口。第二阶段开始分梯次降低年龄门槛。第三阶段为全覆盖时期,待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务夯实、运转良好之后,可实现全覆盖。

七、处理好夯实数据基础与科学决策的关系

大数据库与精算平衡机制共同影响着长期护理保险决策的科学性,但这两者在中国都尚未建立。我们有条件利用领取养老金的1亿城镇退休职工和1.5亿城乡老年居民进行一次调查,统一评定标准和数据归集口径,在较短时间内获取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一手基础资料,建立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用精算方法进行评估测算并科学厘定费率和待遇水平,定期发布精算报告。

八、处理好经办管理的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的关系

长期护理保险应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第三方机构介入经办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介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是PPP模式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政府职能转型、发展“小政府、大社会”的客观要求。应注意两点:一是分阶段放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的领域,从简单经办入手逐步转为全面承办;二是允许商业经办机构之间开展良性、充分的市场竞争,政府设立评估考核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保证经办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