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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国际经验

发布时间:2017-10-25 14:21:34    作者:占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中国,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还不完善,仅有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相应保障。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没有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发展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人力资源的必要措施。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德国的私营救助基金为失能矿工给予收入补偿,而作为独立险种则问世于19世纪末。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已经成为德国、美国、英国等成熟保险市场上的成熟产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已成为工业化国家应对劳动者失能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其社会保障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组织的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比较完善,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法定计划的补充或替代品,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法定计划的替代。

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荷兰、德国。

在荷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由于保险金额很高,在九十年代初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医疗和失能保障计划问题,旷工人数的增加和长期失能的高发生率使荷兰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给经济带来严重挑战。由此,荷兰于1993年进行了根本性改革,以降低失能索赔发生率并鼓励商业险、雇主团体失能收入保障计划发展,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逐步发展并替代社会保障制度下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业务。

在德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社会保障系统下的公共计划,为付费参与该计划的人提供以年金形式支付的失能保险金。社会保障系统不为自雇人员提供失能保障,他们必须购买商业保险。同时,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多数包括疾病引起的失能收入保障,以及基于工作性质和雇主意愿选择的工伤意外失能收入附加保障。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的部分如高收入者、特定职业团体的失能收入保障等需要购买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作为替代品。

2.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法定计划的补充。

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在美国,法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主要通过工人补偿计划(WCP)、社会保障失能收入计划(SSDI)和补充社会保障收入计划(SSI)提供,为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提供失能收入保障。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这些法定计划的补充部分,根据美国人寿保险协会的调查,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2007年的保费收入为220亿美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左右。

3.法定计划、雇主团体计划、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三支柱模式。

在法国,失能收入保障计划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为社会保障系统下的法定失能保障计划,目的是为因工作能力下降或失去工作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这个保障计划与工作年限及职业类别相关。雇主支付2/3的保费,雇员承担1/3的保费,自雇者自己承担全部保费。第二支柱是雇主提供的团体保障计划,这个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由保险行业及劳工法监管,第二支柱是法定计划的补充。第三支柱是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这主要为无第二支柱的受薪雇员及自雇者购买。对于自雇者而言,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他们的第二支柱,因为他们没有团体保险,第三支柱是法定计划的替代。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失能保障计划的替代品或补充品,是不可缺少的组成其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一起构成全体劳动者的失能保障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