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环境污染七问七答

发布时间:2017-08-09 11:01:1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在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也给受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对其救济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单个污染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政府成为环境污染事故的最终承担者。为促进环境风险管理和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在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前,请先了解一下环境污染相关问题,这些问题非常专业,有助于读者对环责险深入了解。

问:什么是环境问题?

答:依照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按照产生原因,环境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自然破坏;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

在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中,一般将在工业生产、人们生活等人为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废弃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量等,致使环境质量发生不利变化的现象称为环境污染问题;将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源,导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增值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称为生态破坏或环境破坏、自然破坏问题。

问:什么是环境污染?

答: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称为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环境污染既可由人类活动引起,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由自然的原因引起,如火山爆发释放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问:什么是环境污染事故?

答:由于人类环境利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副作用,当环境质量下降和环境功能减少到环境的临界负荷时,只要遇到一定的外在因素如人为原因或自然环境的正常变化,便会突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因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可由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引起,也可由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造成。从受污染的主要介质来看,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此外,环境污染事故还可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原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继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在我国,与环境污染事故相关的概念是突发环境事件,它的外延比环境污染事故的概念更加广泛,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问:什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答:在瞬间或较短时间内大量非正常排放或泄漏剧毒、高剧毒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环境的物质,给民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财产造成损失,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的环境污染事故被称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没有固定的发生方式和爆发途径,发生突然、不易控制,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破坏性大,对人民群众及生物生命安全危害极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核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溢油事故、爆炸事故等多种类型,涉及众多行业与领域。

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有何特征?

答:(1)污染事故爆发的突然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无固定的排污方式,突然发生,在很短时间内往往不易控制。

(2)污染事故结果危害的严重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瞬时性的大量排污,其破坏性大,会打乱一定区域内人群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3)污染事故处理处置的艰巨性。正因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突然性、事故形式的多样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而处理处置时又必须快速及时,措施得当有效,因此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及处理处置难度很大,相当艰巨与复杂。

(4)污染事故影响的长期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被紧急制止后,常常遗留下需要大量投资进行长期整治和恢复的难题。

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分类?

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按其性质和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过错污染事故和意外污染事故。

过错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包括实施行为本人、被害人以及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其中,故意是指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伤害或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意外污染事故是指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环境污染事故。意外是就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一方面行为人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问:什么是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

答:因长时期较小剂量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致使污染物累积并循序渐进地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称为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

渐进性污染事故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并且由于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导致累积的污染物也有具有较高的浓度,对环境、公众生命安全以及财产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根据排污行为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之间的关系,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超标排污行为引起的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与达标排污行为引起的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

问: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有什么特征?

答:除了具备环境污染事故的一般特征外,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还包括如下特征:

(1)污染事故是由行为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常性排污行为造成的。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没有固定的排污方式不同,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方式一般较为固定,就是行为人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排污行为。

(2)污染物的排放是渐进和累变的,并非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即使是超标排污行为引起的渐进性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结果也不是由一次排污导致的,而是持续排污的影响积累而成的。

(3)从开始排放污染物到发现该污染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经过较长时间。由于损害结果是由持续的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长期潜伏性,所以往往在刚开始排放污染物时,由于其累积量较小,尚未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较小以致很难被发现。而发现明显的损害结果的时候,造成损害的排污行为往往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

(以上材料由原化工部高级工程师周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