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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7-07-12 10:26:25    作者:袁翰 熊志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袁翰 熊志波

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全面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养老保险,建立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等。《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同时,也对保险行业遵循经营规律,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对待,狠抓落实。

现状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中央国务院文件都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国际上来看,养老保障体系大多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建设。“第一支柱”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在我国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一般由企业发起,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主要体现为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计划,以居民投保商业养老保险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目前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已初步实现,但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还有一定的差距。

商业养老保险具有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以及以合同契约形式呈现等特点,与储蓄、理财有本质区别。“二者收益方式不同。银行计单利,商业养老保险计复利。如某人30岁投保,每月缴费1000元,至60岁,共缴费36万元;按年保证收益3.5%复利计算,60岁退休时账户资金达61.8万元,每个月可领取2746元;至85岁,共可领到82.4万元。有关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仅为4.4%。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前一数字约为50%,后者超过35%。相比之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这个“第三支柱”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短板必须尽快补上。

瓶颈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为何滞后?笔者认为存在“三个不足”:一是保险意识不足。全社会的商业保险意识不够强、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居民整体投保能力不足,严重制约着该项业务做强做大。二是保险跟进不足。保险业自身存在精算技术水平不高、经营与监管类人才不足等问题,导致产品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满足国民保障需求。三是税收倾斜不足。未能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来撬动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大市场。过去我们没有这项政策,这次《意见》明确了该项政策并强调加快落实,如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已准备就绪。在监管规制方面,已有了初步框架,研发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在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正在开发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信息系统。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时间跨度比较长,资金安全众所关注。如何确保老百姓的养老钱、活命钱能够得到有效、安全的管理?强化监管,珍惜百姓养老钱、活命钱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强化保险机构资质要求。要综合考察精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储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二是要加强资金投资运作监管。除坚持一般商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制度之外,监管部门还要制定一套“特别规矩”,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规则制度,强化对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三是要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强化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将这部分险资主要投向风险相对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领域,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对策

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目的就是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保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人民群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敢于担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品形态丰富、服务领域广泛、专业能力突出、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需求;大力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长期锁定、满足养老金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基金保值增值。

三是要进一步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要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长期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序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全球市场,合理配置境外资产,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

四是要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优势,让保险机构以多种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配套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支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业总体部署;加强财税和投资政策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给予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六是要进一步提升保险监管和服务水平。要多管齐下夯实基础,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配套政策;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完善监管政策,引导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加大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监管力度,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袁翰,景德镇市金融学会;熊志波,中国人寿保险景德镇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