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中国近代保险的掌控者

□颜鹏飞

深入探究中国近代保险发展历史,总有一个问题在叩问:不论是清朝还是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监督管理保险的机构,也没有成型的保险法规,但保险机构数量、业务发展速度、险种设计规范、风险管控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处在一个向上蓬勃发展的相对合理的运行区间,以上海为中心的保险市场一时间被誉为东方保险中心,这背后有着怎样的秘密?

谁是FOCF?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西方保险商控制和垄断市场的历史。不了解FOCF〔 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对中国近代保险的审视难免雾里看花。迄今为止,国内所有的保险史专著均未提及FOCF。

关于这个问题,唐雄俊、林震峰、叶奕德等保险界老前辈,曾多次提及,但囿于这方面的资料匮乏而不知其详。他们一再强调:唯有揭开FOCF的真实面目,才能真正了解中国近代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特征和内在规律。我利用1999年欧盟一中国高等教育合作项目(Eu-China HECP)的资助,以及当年英国皇家保险学会(CII)会员身份,成为第一个接触到FOCF保险案卷的中国学者。

 
英国海外火险公会上海火险分部报告,截至1874年3月底。

FOCF是英国国内火险委员会〔Fire Office’s Committee(Home)〕的姊妹组织。后者成立于1868年,掌控英国国内火险市场,前者则专注于海外市场。

FOCF的历史可上溯到1859年。一些从事英国海外殖民地火险业务的保险商开始定期举行火险业务会议,解决保险纠纷和争端。1869年,29家火险公司参与制定海外火险费率表,并正式颁布实施,由此组成海外火险委员会,简称FOCF。

起初其工作范围只限于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统一、制定保险法规等,后逐渐成为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修改和监督者,保险纠纷的仲裁者,重要保险机构设置的审批者,重大保险活动的主持者,保险理论、实务和技术的总结者、培训者和推广者,并成为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中外非火险保险公司也唯 FOCF 马首是瞻,FOCF以其巨大的网络影响力和专业水准登上了全球保险“ 太上皇”的宝座。

 
联合保险社保单。

其强大的掌控力表现在:首先,FOCF是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修改者、监督者。例如。1840年7月,天津洋商火险公会第10号通告,刊登FOCF通知,“填制保险单,务必对于商店、仓储、当铺、仓库应该使用不同的危险物品标准表”。其次,它还是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例如,天津洋商火险公会内部,除了火险委员会、费率委员会,还设立了水险委员会、汽车险委员会。第三,其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划一和制定保险法规等,也对于非火险保险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FOCF有一整套严格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多次加以修改和补充。例如,1891年1月颁布的《海外火险规则》就是在1887年7月1日通过的相应规则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成的。该规则共分正文和五个附录表格。

正文共分两大部分,共33条。其主要内容有:

1.本委员会成员全来自火险公司。

2.本委员会开会地点定于沃特宁大街63号和皇后大街11号。

3.本委员会每个会员都有权随时可任命或罢免主任、经理或其他重要官员。

4.本委员会可推行一名主持本委员会工作的主席,其任期直至推选出下届继任者为止。

5.每年分别于5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例会。本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召开特别会议,或至少有6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提出,也可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前8天提出书面要求,并告知委员会各成员开会的确切日期以及会议内容和主要目的。

6.本委员会主席若缺席,则会议代表可临时推选另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7.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位代表或成员,在没有受到反对的情况下(主席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决是最后的决定)都可以参加其间的活动;提交委员会的一切问题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大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经表决通过,即可生效。

8.每年第一次例会须提名选择15名仲裁人(Arbitrator),任期一年。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均可投票表决他所认可的15名仲裁人(仲裁人所在火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应设在英国),得票多者当选。这个15名仲裁人名单应依其得票多寡排列,写入会议备忘录。

9.仲裁人所代表的委员会成员资格,若被取消或撤销其代表资格,则相应取消仲裁人资格。

10.本委员会有权随时对所制定的规则作修订或增订新内容。但应提前8天函告本委员会所有成员(以下涉及具体保险业务的条款从略)。

1891年,FOCF共有23名会员公司,即联盟保险公司(建立于1824年)、美洲保险公司、阿特拉斯保险公司(1808年)、苏格兰保险公司(1805年)、通用保险公司(1885年)、格拉斯哥暨伦敦保险公司、护卫者保险公司(1821年)、汉堡一马格狄堡保险公司、帝国火险公司(1803年)、肯特火险社(1802年)、兰开夏保险公司(1852年)、狮子火险公司(1879年)、利物浦暨伦敦环球保险公司(1864年)、伦敦保险公司、伦敦暨兰开夏保险公司(1867年)、伦敦暨普罗维雪尔海险和通用保险公司(1890年)、曼彻斯特保险公司(1846年)、国民保险公司、新西兰国民保险公司、北英商业保险公司(1862年)、北方保险公司、诺威奇联盟火险社(1797年)、凤凰火险社(1785年)、皇后保险公司(1857年)、皇家保险公司(1845年)、皇家交换保险公司(1720年)、苏格兰联盟国民保险公司(1878年)、新西兰南英保险公司、太阳火险社(1710年)、联盟火险社(1714年)等。20世纪鼎盛时期,会员公司已逾50名。

此外,FOCF在海外保险市场大量设置其分支机构,即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Local Association Of Fire Insurance)。据FOCF1917年案卷的统计,它在全世界共批准设立24个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其中包括阿根廷、曼谷、缅甸、加尔各答、锡兰、古巴、埃及、希腊,、汉口、天津、香港、上海、牙买加、日本、马德拉斯(印度)、马尼拉、墨西哥、纽芬兰、槟城(槟榔屿)、新加坡、南非、特立尼达、乌拉圭、瓦尔帕莱索(智利港市)。1929年增加到42个,后又发展到50余家。

 
1840年代的香港一角。

FOCF自身机构在世界火险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呈膨胀趋势,设置了一批辅助性机构。一是常设机构,如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保险环节、险种、按职能等设立);二是临时性机构,为处理某些重大保险业务或保险纠纷而设置的特别委员会,一般称之为Sub—Committee;三是专门处理地区性或特定国家保险业务的机构,例如伦敦欧洲大陆火险委员会(1920年)、伦敦澳大利亚保险委员会(1925年)、伦敦西非保险委员会(1958年)、伦敦南非保险委员会(1966年)、爱尔兰火险委员会(1975)等。这些委员会的工作业务已从火险扩展到人寿保险和海上保险。

 
於仁保险公司1932年火险保单。

FOCF在中国的分支——上海火险公会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多元发展的历史。中国民族保险业、官僚资本保险业、外商保险业以及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革命根据地保险业这四大主体及其集团和机构盘根错节,分分合合,错综复杂。而以英国为首的洋商保险业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旧中国保险市场上基本上占支配和垄断地位。

中国近代保险史的发展大致划分为三大阶段:

早期阶段(19世纪初期一中期),亦即澳(澳门)港(香港)穗(广州)保险发展极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外国保险商主要委托在华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38年设在广州的55家洋行代理15家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1805年脱颖而出的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eity(亦称广州保险社、广州保险协会)揭开中国近代保险的序幕。

中期阶段(19世纪60年代-1937年):以上海为中心,以天津、汉口和香港为准中心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洋商保险业与民族保险业及官僚资本保险业、人民保险业等多条发展主线并存,但外商保险业占主导、支配和垄断地位。据《中国保险年鉴》(1937年)统计,外商保险机构仅在上海就有126家,而华商保险公司只有24 家。此阶段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事件是FOCF在华分支机构即上海火险公会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的设立。不过,该机构何时成立尚无考证,仅据英商在上海《北华捷报》刊发的1900年行名簿(1900 Hong List,The“North China Herald”Office)可以知道,“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上海火险公会(洋商)”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北京路,公会主席为立德尔(Little,W.D.Chairman)。据此推断,该外商保险同业公会在1899年之前即在上海成立。1910年2 月2日,《申报》刊登了上海洋商保险公会启事:“上海开埠以来,外洋火险各公司来华经保平安火险现有四十余家,向来洋商本有公会,立法完善共同遵守,而华人经理各洋行火险素尚公正。近则伦类不齐,每有贪图微利之流,并非同业,居然到处兜揽,败坏向章,罔顾大局。同业诸君亟思整顿。爰于宣统元年六月(1909年7—8月)集议创立洋商火险华人公会议定规则。”根据这一线索,我们对隐身其后的FOCF历史案卷进行进一步挖掘,终于找到谜底:上海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5月16日。

 
1941年(上海)巴勒保险公司火险保单。

外商保险业中断、复业和大撤退

后期阶段(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初)。这是外商保险业一度中断、复业和大撤退时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火险公会的成立有着必然的主客观条件:

第一,保险业的独立化。上海火险公会成立的年代已初步完成从洋行内部附设保险代理处向独立保险机构的转化。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成立的老牌洋行业务十分广泛,其主业是贸易,兼营码头、货栈、船舶修理、银行和保险等。19世纪下半叶,第一代洋行已被以轮船运输体系为特征的第二代洋行所取代,保险业务已脱离洋行母体,外化为独立的保险机构。其中著名的有扬子保险公司(1862年成立)、保家行(1863年)、“保宁”即中外众国保险公司(1865年)、香港火烛保险公司(1866年)、“宝裕”即中日水险公司(1870年)、香港维多利亚保险公司(1870年)、中华保险公司(1870年)等。

 
怡和洋行上海第一处办公地址选址位于英国领事馆左侧(图中红点处)。

第二,外国保险业的触角已从主要通商口岸伸向大陆腹地,大体形成以英国为龙头老大的全国性保险网络,从全局和整体上,进而在组织机构上完成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这种保险网络的原始形态是委托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厦门、汕头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险代理处,1900年已跃至148家保险代理处(由52家洋行总代理)。但与此同时,这种原始形态的保险网络,已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大有被发达形态的保险网络取而代之的趋势。后者通过在上海设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如中国分公司、总公司或远东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险业务可开展的城镇(保险业务较少的城镇仍委托洋行或买办代理)设立分支或代理机构。据1894年统计,香港、广州、黄浦、重庆、汕头、厦门、福州、台湾、宁波、烟台、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镇江、宜昌、九江、汉口等19个城市都有外商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1890年代上海黄浦江边的建筑。

第三,外国在华保险商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产生了设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阻止恶性竞争(如“降低保险价银”、“争相折让回扣”),共同厘定费率,划一保价,统一管理,集体行动。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地与已在崛起的华商保险业抗衡。后者已相继成立义和公司保险行(1865年),保险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险公司(1876年)、安泰保险公司(1877年)、济和船栈保险局(1878年)、常安保险公司(1880年)、万安保险公司(1881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1882年)、仁济和水火险公司(1886年)等,以至于托马斯·诺克斯在《买办人物》(载《哈泼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国人学会外国人无形中教给他的生意经,并且学得很好。现已证明,他是一个比他的导师更强的对手。在所有的中国口岸,都有华人的钱庄、华人保险行、华人贸易团体、华人轮船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第四,上海已发展成为包括外商保险业在内的中国保险业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开埠以来,已完成了外贸中心、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险中心自穗港澳地区向上海的迁移。19世纪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余家,外贸进出口全年总额已达白银1亿两。据《中国保险史志》1894年的统计,清代自道光、咸丰以来,上海一隅洋商所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岁输出保费约白银四百余万两。除扬子保险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宁行、谏当、远东等十家保险公司直接设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国保险公司委托39家洋行设立保险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记、同孚、巴勒、太古、礼和、宝顺、天祥、协隆、仁记、好时、怡和、美最时、鲁鳞、禅臣、丰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义记、泰隆、德记、公斗等。

这就是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同业公会上海火险公会在19世纪末设立于上海的总背景。

上海各洋商火险公司从酝酿到设立火险同业公会长达数年。这一过程也是各个保险公司和各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相互博弈的过程:

萌芽时期(19世纪 70—80年代)——松散的保险小集团联合行动的时期

其萌芽至少可上溯到1876年(光绪二年),广东保险公司(怡和洋行)、保安公司、保家行、扬子保险公司(旗昌洋行)、中外众国保险公司、保宁行、中华保险公司(同孚洋行)、伦敦东汇保险公司(大英轮船公司)、瑞末保险公司(天源洋行)等于7月13日在上海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拒保无盖小船舢板,并在上海各报别连日刊登上述决定。

1881年(光绪七年),广东保险公司(怡和洋行),保安行、北中国保险公司总局、扬子保险公司、华商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美最时洋行)、伦敦东汇保险公司、安泰行、宝和经理保险行、禅臣经理保险行等,连同中国轮船招商局所属招商保险局,开会重申执行1876年7月13日决议,并联合署名连日在上海各报刊刊登拒保无盖驳船的公告。

上述外国保险商的集体行动,无疑拉开了上海洋商火险公会成立的序幕。


怡和洋行位于香港毕打街的第一处办公地点。

酝酿时期(19世纪90年代初期),其特征是上海各外商保险公司和各洋行火险代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The Meeting of Fire Insurance Agents)

毋庸置疑,这种会议体制是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同业公会的雏形:其一,开会地点固定,一般设于上海广东路2号北英商业保险公司(North British and Mercantile Insurance co.)办公楼内。其二,开会时间固定,一般每周开一次例会。其三,会议内设常务委员会,并有会议主席、执行秘书,每次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给各个会员公司。著名的伦敦基尔特图书馆现还保存数份1892年、1893年、1894年残缺不全的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纪要。例如,1892年1月18日,共有北英商业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帝国保险公司、商业联盟保险公司、伦敦暨兰开夏郡保险公司、新西兰保险公司、荷兰保险公司、汉堡火险公司、通用保险公司、联盟保险公司、巴劳埃兹保险公司等11家,在广东路2号召开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北英商业保险公司和商业联盟保险公司的代理商巴勒德(J.A.Ballard)任会议主席,新西兰保险公司经理格拉汉姆(Wm.D.Graham)任秘书。这次会议主要讨论统一保险费率问题,“公同议定保费章程,一律遵守,庶无彼此轩经之弊”。其主要内容如下:(1)上等杂货洋栈,除丝茶洋布不在其内,每千两一年计保费四两,(2)上等最好石库房四面有墙者,或两幢相连,四面高围墙者,每千两八两;(3)上等洋房号铺坚固砖墙者,每千两八两;(4)石库门坚固房屋,前后砖墙,两边三五家屋有风火隔墙者,每千两十两;(5)市房门面仿洋式内系中国式者,每千两十两;(6)木架市房洋布字号,每千两十二两;(7)店号市房或住宅木架房屋,每千两十五两,烟馆每千两另加二两,等等。这一决议后又经4月13日、4月27日、5月13日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讨论和修改,才最终定妥。

因此,上海火险代理商例会框架奠定了上海洋商火险公会的雏形,实际上也是其名副其实的前身。

上海火险费率公会(费率协定委员会)时期(1894—1895年5月)

上海火险代理商在1894年频频开会的重要主题是力图签订一个为各方接受的中国火险费率协定,进而成立上海火险费率公会(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经过多次激烈的争议和反复修改,1895年4月终于产生了一份协议文本,即“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经5月16日火险代理商大会最后正式通过。这就是著名的中国1895年费率协定书(Tariff Agreement of 1895),并相应成立费率协定委员会。


上海火险公会徽章。

《费率协会》(1895年5月16日)由导言、正文、费率表和会员公司签名四部分组成。正文共分11条:

第1条:本会一致同意:火险业要力图保证对上海及其相邻地区的安全。为维护其统一性,须保持适当的保险费率,从而在总体上促进火灾保险业的利益。

第2条:本会一致同意采纳由各该公司总部核准的已由上海颁行的1895年火险费率表。

第3条:上述火险费率表将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无论是新投保业务还是续保业务都照此办理。

第4条:每位保险代理商或代理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各相关公司总部认可和批准现行费率协定。

第5条:出于解决各代理商之间分歧以及维护总体利益的目的,必须成立相关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今年的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巴勒德(J.A.Ballard)、白脱沃兹(H.T.Batterworth)、 弗里特 (A.Fleet)、 坎布沃伍(H.E.Kempthorne)、立德尔 (W.D.Little)、布劳斯特(E.A.Probst)和色奇(F.W.Such)等。他们有权提名增补委员会新成员。并由该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出委员会主席、司库和秘书长。

第6条:该委员会接受和处理所有疑难的或有争议的费率案例,直至提交代理商全体大会。

第7条:该委员会若有必要可召开全体代理商大会,讨论新会员人会问题,但至少须有五名本会代理商的有效推荐。

第8条:本会一致同意各该公司应按比例支付与费率协定相关的开支费用。

第9条:该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承担消防队部分费用开支。

第10条:任何意欲退出本费率协定组织者,须在三个月前提交书面通知。

第11条:本会一般不接受再保险,或来自与本费率协定无关的任何公司的再保险业务。

《费率表》大致分为“欧洲居住者”、“中国人居住者”、“特别风险条款”以及“折扣与红利”、“佣金”、“注意事项”等六大部分。

上海火险费率公会(费事协定委员会)易名为上海火险公会时期(1895年7—9月)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和费率协定委员会成立伊始,短短数月便颁发五份通告,即1895年5月30日刊发的1号公告,6月27日颁布的2号通告,以及3号通告(7月1日),4日通告(7月12日)和5号通告。

但是,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尚无合法性,它必须得到设在伦敦皇后街11号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我们得到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伦敦保险人协会(ABl)的批准,得以接触和查阅其收藏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的部分档案。这些档案目前仅在一定范围内开放1874—1974年部分案宗共112卷,另有45箱卡片索引。可惜我们并未找到这一时期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与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来往的函件。并且,每周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残缺不全。例如1895年与中国保险市场有关的会议纪要仅有3月29日、5月3日、7月5日和10月4日三份。但是聊以自慰的是:我们找到了相关的间接证据:

证据一:1895年7月25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次出现“上海公会”(Shanghai Association)这一新提法。

证据二:1895年10月4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次设置“地区火险公会”(Local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档目,上海、香港两地赫然列入其间。但是,设立于1895年5月16日的上海火险费率公会什么时候变为上海火险公会的细节还不清楚。

证据三:1899年10月20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地区火险公会”档目中刊登一则读来令人兴奋不已的短消息:上海于1899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年会,香港也同时召开第四届年会,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已收到并审核批准了这两个地区火险公会提交的公函和年度报告。又据1922年5月25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其“地区火险公会”档目刊登已收到香港和上海火险公会第27届年度报告的消息。由此推算,上海外商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是确凿无疑的。

但是,上述三大证据仅仅是间接证据,我们能不能找到直接证据呢?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是不是就是上海洋商火险公会呢?他们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改换名称的?我们及时改变了工作路线和研究路径。既然残缺不全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案卷里找不到我们所需的材料,能不能查阅该委员会所属的会员公司的案卷呢?这种迂回战术无疑是大海捞针,但也只能勉为其难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在长达数星期奔波于英国务著名藏书点和保险机构的寻寻觅觅的过程中,竟意外地在太阳保险公司(系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成员,其下属上海分公司又是上海火险公会会员公司)数百卷案宗中,找到了以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名义颁布的第6号通告(1895年9月13日)。该通告第3款全文如下:

“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秘书长?月12日来函已获悉。”(案宗所夹文件因为时间久远,不仅发黄,并且颇多破损毁坏之处。英文月份模糊不清故用“?”号代之)该信函强调指出,该委员会已审核批准了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邀请上海代理商公会申请加入该委员会分支机构,不过应以上海火险公会(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名义申请。兹已决定颁发一份通知,告知所有的保险代理商(余略)”

显而易见,上海洋商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5月16日,原使用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上海费率协定委员会名称,经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于同年9月13日颁发6号通告,改用现名。

FOCF在华四大分支机构

FOCF是管理、支配和操纵中国保险市场的“无影手”。它在组织系统上,主要是通过上海、香港、天津、汉口四大洋商火险公会,控制其下属的会员公司,即FOCF——四大火险公会——下属会员公司。第二条控制和管理渠道是FOCF会员公司——下属中国分公司或代理处。它专为中国火险市场制定的中国费率表(China Tariff)几乎每隔几年都要重新修订颁行。这是中国各洋商保险公司都必须执行的“游戏规则”。FOCF实际上已成为包括旧中国保险市场在内的英国庞大的海外火险市场的指挥中心、管理中心和仲裁中心。


原怡和洋行天津分行仓库上世纪二十年代初建时的旧貌。

上海火险公会(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位居旧中国四大洋商火险同业公会之首。1895年5月16日,上海洋商火险代理商召开上海火险费率公会(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 成立大会,并设立“费率协会委员会”。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于7月12日发来公函,审批批准了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敦促他们以上海火险公会名义申请加入该委员会分支机构。

与此同时,FOCF也审核批准香港火险公会的设立报告。

1896年,FOCF审核批准成立了天津火险公司。汉口火险同业公会迭经数年的协调和直接干预,也督促成立。另一说,“汉口西商火险公会”、“天津火险公会”成立于1917年(见《武汉市志金融志》、《天津通志·保险志》)。这就形成了以上海火险公会为龙头,辅之以香港、天津、汉口三大火险公会的洋商火险机构管理网。FOCF为了划一事权,防止政出多门,还在1921年、1922年多次授意和督办在上海设立全国性的中国洋商火险公会机构。

这四大洋商火险公会的成立,标志着外商保险业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加大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力度。据FOCF不完全统计,1900—1903年:关于上海保险业务议决案共30起,香港20起,天津13起,汉口3起,等;1904—1906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议决案2起,上海18起,香港9起,汉口9起,天津3起,等;1912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议决案6起,上海11起,天津6起,汉口3起,香港1起,等;1916年:上海保险议决案10起,香港6起,天津9起,汉口4起,等;1917年:涉及上海保险业务的议决案有十余起,香港5起,汉口7起,天津5起,等;1922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的议决案有15起,香港6起,汉口6起,上海2起,天津1起,等;1923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议决案4起,上海9起,香港2起,天津4起,汉口1起,等;1929年7月—12月:该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保险规章的讨论案近10起,关于中国棉花费率的讨论案6起,汉口1起,上海8起,天津4起,等;1932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议决案7起,中国战争讨论函件15起,香港8起,上海12起,天津6起,汉口1起,等;1934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决议案14起,香港2起,上海18起,天津12起,汉口2起,等;1936年:关于中国保险法的讨论函件5件,上海保险业务议决案24起,汉口及香港各2起,天津5起,等;1943年:关于中国保险业务议决案和情况通告约37件,1944年约35件,1945年近30件,1946年1—6月约13件;1947年1—6月关于中国保险业务决议案约9起,香港11起,上海3起,等等。


1930年代汉口长江码头边的怡和趸船。

FOCF对于敢于触犯其保险利益和垄断地位的中国民族保险业和官僚资本保险业十分敏感。1928年8月,国民党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整理保险事业暂行条例》(共五章47款),第一款明文规定:“广东省政府财政厅有监督管理及保证取缔境内一切保险事业之权”,并就洋商拖延登记一事,责令“对于外商在本国领域内设立保险公司、代理店或代表,令其遵照条例,申请登记,交验按保,以保证其后来遇险赔偿之稳固,此为本国之当然内政,与国际条约绝无抵触。”这引起外国保险商和FOCF的不满。仅1929—1932年间,FOCF为此案所颁发的决议文件二、三十份,并把英中政府高层也卷入其间。最终以国民党的退让而告终,《广东省整理保险事业暂行条例》成了一纸空文。

重庆陪都国民党政府实施再保险垄断一事也遭到FOCF的抵制。仅1943年,该委员会为此专门设置的特别委员会,共讨论和发函17次,其余波一直延伸到1944乃至1945年,充分暴露了国民党官僚资本保险业与代表洋商利益的FOCF的矛盾。

综而述之,FOCF不仅控制和垄断了包括中国近代火险市场在内的庞大的海外保险市场,而且还促成保险经济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造成了一个其历史可上溯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乃至全球最早的保险跨国公司,从而使英国控制和垄断了庞大的海外保险市场。这样看来,英国不仅号称“日不落殖民帝国”、“日不落世界工厂”(制造业),也可以称之为“日不落保险王国”(服务业)。它一方面使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拓展了广阔的保险市场并获取了巨大的保险利润,另一方面它也向殖民地半殖民保险市场输送出先进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技术和保险法律框架。

历史的云烟渐渐散去,往事的谜底水落石出。鉴往知来,在我们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如何以宽容的态度面对历史和未来,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保险史志》(颜鹏飞、邵秋芬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持1805年说。

《怡和洋行史略》(怡和公司编著,1960年香港英文版)。

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1874-1974),基尔特图书馆。

历年《北华捷报》。

《怡和档案》,剑桥大学档案手稿室。

历年〈申报〉。

英国皇家保险协会(CID)案卷。

英国保险人公会(ABI)案卷。

历年《中国保险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