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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发布

养老形势严峻 鼓励发展相关商业保险

发布时间:2017-03-08 10:24:18    作者:王方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王方琪

3月6日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养老形势严峻;《规划》同时指出,鼓励发展相关商业保险。

养老形势严峻

《规划》指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可能进一步加深。

《规划》同时指出,在解决养老问题时,目前存在着明显的短板。主要包括: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充分,基层基础比较薄弱。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认为,目前,养老市场供给需求不均衡的状况比较突出,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较高,关键是未能提供有效供给。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老人普遍不愿意接受机构养老,一方面是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的影响,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找不到适合的养老机构。在具体运行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更倾向于建立中高端养老机构;中低端养老机构的大量缺乏使不少经济条件不宽裕的老人无缘养老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琼则认为,市场对于养老服务需求了解不足而无法提供确认老人亟需的养老服务,则是这一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

《规划》指出,“十三五”要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具体而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规划》进一步指出,“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具体而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照护等需求得到切实保障。

要使得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

鼓励发展相关商业保险

《规划》指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要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使退休后税负更轻;对政府而言,税延养老将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这同样是重大利好,因为它的推出可以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

从短期来讲,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势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实施这项公共政策后,保险公司会随着业务量和营业额的大幅度增长,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也会大比例增长,显然,这项政策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所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

据权威人士的测算,当期延迟纳税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因此,该制度的启动,不但可以舒缓我国养老的财政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提升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在品质。

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

在国外,税收激励是商业养老险一个非常重要的驱动。据保险公司内部测算,试点将为上海带来年均逾100亿元的保费增量。若将来向全国推广,则将为全国保费增量提供不竭动力。

在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上,《规划》指出,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承办方式上,主要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2016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基于这种现状,《意见》规定,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同时,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如今,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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