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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从何突破?

发布时间:2016-09-07 13:32:50    作者:张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张鹏

自2011年,笔者就开始关注养老服务业的风险与风险管理,笔者所在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发展。2012年,受北京市民政局委托,我们开展了北京市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随后河南、宁夏、甘肃、青海、贵州、云南、四川、辽宁、黑龙江等省(区)也委托我们做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几年下来,笔者对市场有了深入的思考和认识。

发展的背景

1.中国老龄化程度较高。2015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

2.养老机构发展目标。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制定的床位发展目标“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这个目标在十三五期间为35-40张。

3.机构意外风险凸显。两个重要事件:2013年的黑龙江海伦养老院纵火事件,2015年鲁山养老院的火灾事件。养老服务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养老机构安全极其关注,如何转移养老机构的意外责任风险提上日程。

现状与趋势

1.重要节点: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2008年,上海率先启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随后浙江省、苏州市等也初步启动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北京、天津等地区也开始着手研究建立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转移机制;2012年,北京市启动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随后2013年,国务院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机构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政策支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逐步开始在国内大范围启动。

2.基本数据:投保床位数仅占总养老床位数的10%

据中汇国际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总投保床位约为总养老床位(约680万张)的10%。已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有上海、北京、辽宁、黑龙江、甘肃、青海、贵州、安徽、浙江、湖南、天津、广西等10余个省级地区,除此以外还有50多个地市;另有,河北、湖北、福建、江苏、内蒙古等省出台了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3.发展趋势:2020年后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应成为养老机构的必备险种

我们预计,未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有3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2016年,主要以普及覆盖为主;二是2018年,届时国内主要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地区超过3年或即将达到3年的周期,伴随着养老机构的发展,2018年应是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细化服务内容、调整保障方案,完善运行机制的开始;三是2020年,通过多年的运行,从2020年开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成为养老机构的必备险种。

问题与解决思路

1.问题虽多但都不是本质问题

从本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对保险的认识不够,对保险的了解不多;二是机构保费负担能力不强,需要扶持;三是保障水平不高,这受限于机构和政府可承受的保费水平、保险公司的经验、覆盖面等多种因素;四是责任认定问题,养老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老年人,老年人的特点决定了在发生意外很难做到所有案件的准确责任认定。虽然问题不少,但我们认为这些都不是本质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的手段逐步得到解决。

2.加强培训、不断创新、改进服务与保险方案是解决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逐步解决。一是加强培训,目前,本公司在所有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都执行了培训计划,培训对象主要是民政部门人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集中在保险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索赔基础知识、案例剖析等方面,从这几年的结果看效果不错;二是不断创新与改进服务,以专业为机构服务,让机构意识到保险的积极作用,转变对保险的认识;三是改进保险方案,养老服务业发展很快,我们根据发展出现的新的风险和保险需求,及时调整改进方案,使保险更加合身,满足机构发展要求;四是在责任认定环节逐步建立保险和诉讼案例库,建立合适的调处机制,形成理赔处理规范,减少责任认定环节出现的异议和争议;五是积极参与到政府与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中,最大限度减少机构出险的几率,尽可能消除主观因素对机构老人出险的影响,统计纯风险损失率。

(作者系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与健康风险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