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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杂谈:放生也要讲科学

发布时间:2016-03-11 10:01:28    作者:黄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黄明明

放生,自古以来寄托着人们的美好愿望。入春以来,气温渐升,又到了传统的放生时节。不过,这几日,一些关于放生的新闻让人哭笑不得。

3月9日,在黄河济南段泺口浮桥处,商贩将装满鲫鱼、鲤鱼、泥鳅的货车开到黄河边,市民现场买鱼称重,再将鱼儿放生到黄河中。但是在下游,却出现了令人忍俊不禁的一幕,放生点的下游100米处,10多名村民身穿连体防水服,带着渔具站在齐腰深的黄河水中,散网捕捞刚刚放生的鱼儿,有的还将电瓶放在充满气的旧轮胎内胆上,到河水中电鱼。

无独有偶,在中国广西梧州市西江岸边,每逢中国农历初一、十五或者星期六、星期日,都会有人在西江岸边将很多大活鱼放生。但是,放生的同时,另外一群人却等候在旁边将刚刚放生的大鱼用鱼钩、鱼兜或者直接撒网重新抓起来。

这边放,那边抓,一面放生未成,一面守株待兔。有的媒体深度挖掘这种现象,其实已经存在若干年了。2010年,在济南锦绣川水库,早上放生鱼,中午就被捕捞了上来。济南市民说,“他们前面放,后面捞,成了流水作业了。”

撇开放生鱼被当场抓获的话题,就济南的黄河放生来说,背后也隐藏着不少故事。在今年以前,大明湖等济南景区水域本是放生的地方,今年之所以转移到了黄河,因为多年来盲目放生活动使景区的生态链极造成破坏。因此,从今年3月开始,济南多部门今起共治大明湖乱放生。市渔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大明湖以及南部山区多数水库都不适合放生,放生可选黄河。

那么,政府能否干预放生行为呢?虽然水生物放生目前仍是法律空白,但农业部曾针对水生物增殖放流下发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放生这样的做法在全国多地是普遍现象。有很多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对此的影响重视起来。例如济南相关部门对此的整治和引导,又如西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组织多批次渔政人员向慈善机构及有关民间团体宣传科学放生知识,并发放《科学放生水生生物手册》,以引导民众依法放生、科学放生。

对此,大部分的市民保持了正面评价。从生态环境来说,放生的养殖鱼或死或生,都会对环境生态产生不利影响;从安全角度来说,放生的部分蛇、鳄鱼龟等,也会对生态造成破坏性影响。

作为一项传统,放生应该予以充分尊重,但是并不妨碍对此进行适当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