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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四方共赢”之道

发布时间:2016-02-19 09:22:45    作者:王小韦 高笑寒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小韦 高笑寒

2015年12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2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对当前及以后一个时期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总部署、总动员,明晰了路径和举措。

本文所指的“四个共赢”是指,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保险机构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四方主体的共赢。之所以说现代保险业,主要是指“新国十条”下发后,保险业在金融领域混业经营加快、与地产等行业跨界转型加快后,保险业面对的四方主体内涵更加丰富。

原理:统一性和排斥性

在《指导意见》中首次系统提出,保险机构改善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水平,持续为股东、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增强保险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将社会责任指标融入产品研发中,提供具有社会效益的产品和服务;首次提出,重视员工发展,依法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建立员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员工价值和企业发展融合。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职业教育培训,推进民主管理,为员工创造平等发展机会。从以上表述,不难发现保险机构只有同时实现以上愿景,才能算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从常识上看,经营时间长久“百年老店”都是能够妥善处理好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四方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保证资金利益链条在各个环节持续、合理、均衡分配,共同维系机构链条持续、匀速前进。这种和谐的局面就是,四方主体利益的统一性,也是企业追求的理想目标,是一种不容易达到的目标。

经营时间较短的企业都是在处理上述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四方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时发生矛盾,但却没有对存在的问题或冲突及时化解和协调,最后导致企业倒闭。四方主体利益的排斥性,既不是股东愿意看到的结果,也不是员工、客户和社会所看到的,但往往是企业摧毁的必然结局。

困惑:低起点和高目标

保险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四方共赢,是追求的目标,起步于现实。瞄准追求的高目标,对照低起点的实现,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尚存一定的困惑。

从四方主体利益逻辑看,股东出资设立保险机构以后,员工队伍建设,就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建设一支包括高管人员在内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才有可能将保险产品销售给客户,有了客户才能谈得上服务社会。由此可见,员工队伍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在《指导意见》中“要求保险机构与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从保险监管的文件中如此要求也是较为罕见。按照现行的保险行业用工制度,签订代理合同的代理人为绝对主体。据测算,截止2015年底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接近600万人,其中代理制为508万人,占比82%。代理制员工在不能满足合理的自身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要求员工提升服务客户、造福社会的目标,无异于“无本之木, 缘木求鱼”。

在四方利益平衡中,员工利益是承上启下的枢纽环节。2015年4月《保险法》修订案通过,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业资格由原来的保险监管部门认定改革为用人单位自行认定。新的用人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在于让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在监管实务中发现,一些保险机构降低了招聘门槛,片面追求业务发展速度,忽视了业务品质和客户体验。保险机构面对人员、业务“双高”增长现象,要透过表面的繁荣,提高维护客户权益,为社会创造价值。

支点:科学和法制

在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机构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在具体机构中很难考量股东利益的大小、多寡。例如,某家成立不足五年的寿险公司,其股东是地产背景,业务发展秉承“负债驱动资产战略”,主打产品是分红险、投连险等理财型产品,主销渠道是银行代理,淡化建设员工队伍,吸收的保费通过信托计划运用于自己的地产项目。此类寿险公司,其客户群就是“重理财、轻保障”的保险消费者,历史使命是为股东机构融入“成本低、手续简”的资金流。再如,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过程中,依靠价格打折、佣金提点等手段争市场、争客户,将保费的大部分由于维护包括个人代理人的员工、汽车经销商等渠道,直接伤害的客户的权益,尤其是低风险客户的权益,降低了对社会创造价值。

为了实现四方主体共赢,既需要保险机构遵守现行的监管制度,有需要依靠技术进行,加强和改善经营。

一是改革销售模式。目前无论是产险产品还是寿险产品,传统渠道仍是通过中介进行分销。中介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以佣金为基础的个人营销;另一个是以手续费为基础的兼业代理渠道。上述两条渠道的成本都非常高,这就意味着在整个保险销售的产业链条上,从出厂产品到最后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虽然保险产品没有变化,但销售价格却提高了很多,即中间渠道成本过高,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

二是改革用工制度。由于目前代理制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没有底薪约束,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的配套,销售人员在营销环节片面夸大产品受益等销售行为短期性比较明显。建议监管机构尽快明确保险机构的用工形式,改变目前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对业务人员管控薄弱、业务人员流动性强、保险销售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

三是创新经营模式。如目前部分产险公司借助车联网产品改革汽车保险风险控制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采集大量的行车里程、轨迹等数据,建立保险数据分析模型,实现客户的分级管理,针对不同驾驶习惯的车主,定制个性化的保险套餐,改善风险评估过程,为车主提供专业的个性化保险方案。此类创新必将对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带来撼动和对推动整个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