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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11月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首部慈善法呼之欲出

发布时间:2015-11-06 11:18:44    作者:苍翯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苍翯

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11章115条。分别就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于2014年2月成立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着手慈善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要求:一是立足我国实际。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对慈善法律制度作出规定,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照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增强慈善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确立基本规则。为了使慈善组织和有关主体的活动有法可依,慈善法应当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都作出规定。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经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慈善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现在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对慈善的界定偏向于“大慈善”。其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在活动支出比例方面,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第七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首部慈善法将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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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公开

□刘英团

10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黄献中委员指出,草案对捐赠受益人的权益表述比较充分,很多章节都有体现,这是完全必要的。但草案还缺乏充分尊重捐赠人合法权益的表述。黄献中说,慈善捐赠是捐赠者和受益者两方面的行为,尊重受益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和保护捐赠人权益。捐赠的主体是整个捐赠行为的主要方面,没有捐赠就没有被捐赠的行为,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捐赠人的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是社会公器。慈善需要一块法制的阵地,多元而和谐的社会离不开这样一个慈善法律框架去容纳健康的慈善理想、自由的慈善创造、真诚的慈善努力;有了这样的一个慈善法律框架,社会的慈善力量才可以有所依托、因有用无。

笔者以为,慈善立法最应该在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做文章,其中应该包括在现今引起诸多争论的问题,在慈善法中制定详细的标准定纷止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的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

作为捐赠者,人们最关心问题莫过于捐的钱物用哪儿去了。谣言止于公开,慈善立法必须凸显透明公开原则。如果说慈善是一种道德要求,那么公开透明就是一种制度约束。公开透明,应当是中国慈善机构努力的方向。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对慈善公开透明的要求,是一种普遍性共识,不仅政府要求如此,公众要求如此,慈善组织自律要求也是如此。慈善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它与政府之间应是彼此独立、相互支持的伙伴关系。保持慈善的独立性和自愿特色是慈善发展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慈善立法应避免权力“强制”人们心不甘情不愿的 “被慈善”“被捐款”。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颗善心,但善心不需要强制,强制性的、生硬的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甚至会破坏脆弱的慈善生态。笔者以为,慈善事业是人民大众的事业,仅靠“大款”和企业发善心的慈善是不可靠的,所谓的“大款”及商家还可能消费、透支善行。数据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是,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所以,慈善立法应重在提振社会的善行,而不是把慈善寄托在个别企业或企业家的一时冲动的善行。

慈善的主体在民,本质上是民间事业。公信度是慈善的生命线。仅仅靠道德或政治感召来维护慈善的公信度是脆弱的,不具有可持续性。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慈善的公信度才是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而从程序和制度等方面完善慈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和提升慈善公信度的重要内容。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要“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那么,为慈善或者公益立法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以为,“慈善法”应站在全社会角度看问题,整个法律角度的立足点要放在正确位置,即慈善事业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体制。奥地利作家茨威格笔下的同情有两种,一种是看到别人不幸后的本能反应,但于事无补;另一种是伴随着冷静与理智的同情,有帮助的方法,有行动上的反应,有贯彻的毅力,还有持久的耐性。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后一种同情,但是,那需要的不仅是一颗同情心,还需要充分的资源。

因此,慈善是公益慈善,“慈善法”是公益事业法,是推动整个公益事业的,要变成人人有义务、人人有责、人人愿意慈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