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单揭秘

名称:出险通知书

险种:财产强制保险

地区:河北张家口

时间:1957年11月15日

尺寸:26cm×17cm

在由保户填写的表格内有如下内容:

保险类别:固定财产强制保险

保户名称:涿鹿油脂厂

保险单号码:涿固字00032

保险期限:1957年1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

保险财产:房屋、机器、装修设备

保险金额:9 717.77元(新币)

出险日期:1957年11月7日上午七点

出险地点:涿鹿县城北关

出险原因:因蒸锅火道内有木柱,年久干燥,经火烤着,引起火灾

施救经过:发生火灾后,马上通知公安局,通知各机关进行抢救,先由工人用水浇,后各机关有十余人帮助抢救,不到半小时将火扑灭。

损失估计:约30元(新币)

备注:灭火机4个,约7.84元(新币)

由于一个小小的火灾,损失了4个灭火器,估计30元。但通知书上并没有见到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

 

险种:渔船保险

地区:江苏

时间:1958年

尺寸:19cm×26cm

此图是一张渔船保险单,所填内容后被划去,并注“作废”二字。投保人名称“红旗渔业大队”,可见是“合作社”产物。

渔船保险是1949年以后创办的保险业务,一开始承保个体渔民的木船,合作化以后,开始承保合作社的渔船。

那时的渔帆船比较落后,但仍是水产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开办渔船保险对于提高渔民的生活福利及渔业生产极有好处。合作化以后,组织起来的渔民,不论生产或生活比分散经营时有了很大改观,但由于家底薄,公共积累不多,火灾弥补能力不强,因此也急需保险,可以及时补充新船和修补旧船。

在背面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列有:

本公司对保险渔船(包括船壳、船具),遭到下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渔船在航行、作业、停泊或修理期间由于:

1.火灾、雷击、发动机或蒸汽锅炉的爆炸;

2.倾覆、沉没、失踪、搁浅(不包括停泊期间的搁浅);

3.触碰礁石、冰块或水面以下的障碍物;

4.风灾、浓雾、浪击以致与水上漂流物、固着物或船舶发生碰撞。

(二)保险渔船在陆上修理有效期间,由于火灾、洪水、雷击、地震、地陷、崖崩所致的损失。

(三)风灾、浪击所致船具的单独损失。

(四)对于保险渔船遭受以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进行施救、保护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本公司亦应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