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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业起承转合缩影(上)

发布时间:2014-10-31 10:23:14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之后,全国各地组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至1980年5月,已有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311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

国内保险机构恢复初期,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仍沿用1964年以来的建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也基本上沿袭50年代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总公司所在地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2号。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日趋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国内要负责建立经济补偿制度,负担防灾防损以及积聚保险基金的任务;在国外又是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27日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1983年7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成立大会,正式宣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

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章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展业务,机构也随之扩大。1986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迁入北京阜成门内大街410号新落成的办公大楼办公。

财产保险优先发展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的保险业务主要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财产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部分,它经营的历史最长,业务范围最广,承保金额最大,保费收入最多。

1980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财产保险得到优先发展。10年间,承保范围不断扩大,各类险种逐年增加,1980年仅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几项业务,到1989年发展为200多项,保费收入连年上升。保险承保面的扩大,使更多的被保险人得到了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