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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为险企开展公益供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4-09-29 08:41:5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保网讯【见习记者 宫伟瑶】 9月26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就新修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通报会,《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会上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就此次《办法》修订的背景,过程、创新与突破及意义等做了详细阐述,尤其指出《办法》修订本着“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来修订全文,并且谈到相比于过去的《暂行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徐建中强调,人性化是基础,专业化是手段,规范化是目的。徐建中表示,本《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亮点在人性化方面,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

另外,徐建中在通报会上,为大家区分了常说的“收养”和“家庭寄养”,其核心区别在于监护权在谁手中,也就是说尽管儿童实行家庭寄养,但监护权还是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因此《办法》也加大了对寄养家庭的监督工作,并且徐建中透露,下一步也将对按照《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进行整改,让其符合《办法》规定的寄养家庭条件,也将采取“实施细则”的形式对适宜寄养的儿童进行评估。

《办法》中对寄养家庭提高了准入门槛,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个方面同时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且对寄养家庭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

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也为致力于公益的各个险企开展公益事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即可以以员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为寄养家庭,为孤残儿童献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