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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能否撬动传统融资模式?

发布时间:2014-06-27 10:05:31    作者:郑渝川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主编:盛佳 柯斌 杨倩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6月
定价:49元

众筹的出现,源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令其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能。但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之所以能够很快从美国传播到全球,在中国等新兴市场也大行其道,变成热门的关键词,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具有相当的封闭性,融资流向表现出典型的“马太效应”,即金融资源错配。

在众筹出现之前,中小企业和债务方通常转向民间融资渠道,为此付出高得惊人的融资成本,并因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受到政策法规的极大抑制。这正是近年来一方面民间闲置资本总量不断累积,不断推高房价、艺术品价格等一切可以带来短平快投机利润的交易产品或项目的价格,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却缺乏足够的资本支持,而创业者通常也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渠道甚至民间融资渠道的青睐。

众筹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如《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一书所指出的,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价值就在于渠道价值,借助大数据形成信用评价体系,促成供需双方直接对话并完成融资对接,还包括便捷支付和风险共担机制。包括众筹在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交易规则、交易模式、中介游戏规则都带来了颠覆性的挑战,确实可能有效解决部分金融资源错配的问题。但众筹等新模式也引来了很多非议,因为其挑战的不仅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业务,也包括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理念,具体产品、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风险难以控制,如何设计能够切实保障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也未能达成广泛共识。

该书中介绍了众筹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在美国常见的众筹发行方式包括PIPRs众筹、Title III众筹、州内众筹、注册式众筹等。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明确了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务,建立起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众筹中介角色与职能。本书的编者指出,美国目前已建立起对众筹融资的平衡监管,从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为重点转向设定投资者上限,美国证监会要求众筹评价或中介机构仍需注册并承担教育众筹注册者的责任,再借助美国已有的集体诉讼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控制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风险。

美国对众筹立法及监管做法体现了平衡性和鼓励创新的特点,监管重点放在了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之上。正是因此,美国涌现出大量的众筹创新成果,覆盖科技、传媒、音乐、医疗救助、文化建筑保护、时尚等几乎全方位领域,有效改善了美国的民间资金利用效率,部分地解决了金融资源错配问题。《众筹》一书第五章就披露了美国国内的多个不同领域的众筹成功案例。

2012年,全球已有超过100万个众筹项目成功募集到了资金,增长率高达81%,资金募集总额达26.7亿美元。当然,众筹平台和项目运作的最为成熟成功的地区,仍是北美和欧洲。众筹在中国发展面临良好机遇,如前所述,还可能破解在中国表现得特别突出的金融资源错配难题。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第一,现有的众筹项目同质化程度较高,多为初级形态“粉丝经济”的项目变种;第二,发起方大多经验不足,发起方与参与者不仅存在盲目乐观情绪而且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多年以来公众金融风险意识的薄弱;第三,众筹项目平台缺乏对风险控制能力,与金融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的联系不够紧密;第四,金融等监管部门对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认识还不到位。再加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因而短期内出台专门的众筹立法或监管体系,难度较大。更可能的做法是,立法者和监管者采取中国特色的试错方式,允许深圳或上海等城市一地或多地开展这方面的实验。

《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中也专门援引有关学者的观点,提出建立安全港机制,构建会员邀请制度、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简易信息披露机制、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以彻底厘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