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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政权”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4-05-30 10:27:24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从此,汪精卫为首的伪国民政府打着“和平反共建国”的旗号,充当了日本帝国主义“以华制华”的侵略工具,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步步紧逼的控制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随后,日本侵略军进驻上海租界。日军占领租界后,当即接管敌性企业,昔日曾操纵上海保险市场的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被勒令停业,并将其外籍人员关进集中营。日本帝国主义攫取了英、美、法等国保险公司在上海的地盘后,力图把上海保险业置于它的统治之下。

1942年,日本军部委托日本保险公司监督办理上海9家英美系统保险公司发还所得保险费或解约的退保金,限1个月内完成。华北、华南及汉口等地区也同时进行。8月,汪伪政府重新修订《苏、浙、皖三省各埠火险保价规则》,以期统一火险费率。9月又制定了在中国境内日商损害保险公司分区办理办法:华北地区为帝国、三菱、小仓、住友、大阪;华中方面为神户、东京、台北、大正、日产、日本;华南方面为共同、明治、日本海上等保险公司,加强对其占领区保险业的控制。接着,汪伪政府又沿袭了国民政府1937年1月颁布但未能付诸实施的《保险法》和《保险业法》,经过修订后,于1942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同时,又先后制定了《保险业登记规则草案》、《实业部保险监理局组织规章草案》以及《保险印币规则草案》等法规。接着,实业部便于同月成立了保险监理局,并发表公告:“凡经营保险者,均须依照法定程序呈监理局转请实业部批准,依法登记,缴纳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10月底,保险监理局在南京、上海设立办事处。

1943年1月4日,保险监理局又发出公告,限令保险经纪人、公证人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凡中华民国人民具有:(一)在国内外经教育部立案或许可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业商科、或经济科学程得有毕业证书者;(二)现任或曾任保险人、经纪人三年以上者;(三)曾在保险业任职三年以上者;(四)曾任保险人、代理人三年以上者,如有以上开资格之一者,有志执行经纪人职务者,仰即来局领取申请书表,填送本局转呈实业部登记,领取经纪人证书。又有各省市保险业经纪人,无论以前已否向经纪人公会登记,均应办理上开登记手续,执行职务。否则,本局即依保险业法第19条之规定,予以取缔。”1944年1月,汪伪政府又公布了《苏、浙、皖、京(南京)各省市火险保价规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

阴险的“国有”

1944年7月1日,由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拨款1亿元,成立了“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原汪伪中央信托公司保险部划并该公司接办,总公司设于上海。这是一家标准的“国营”企业。由汪伪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周佛海任董事长,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钱大魁任副董事长;许建屏任总经理,蒋允福、张德钦任副总经理。聘请日本人木村增太郎、吉川智慧丸为顾问,先后在南京、苏州设立分公司,在徐州等地设立办事处。

1944年底,开办了战争伤亡保险业务,其地区为:南京、上海两个特别市和江苏省所属的昆山、苏州、常熟、苏州、无锡、江阴、宜兴、常州、丹阳、镇江、扬州、南通和浙江省的杭州、嘉兴、湖州,并指定:中国、中孚、中国工业、中国天一、安平、富华、宝丰、泰山、丰盛、光华、四明、永安、先施、联保、太平人寿、永安人寿、先施人寿、宁绍人寿、泰山人寿、中国人寿、华安合群人寿、大东、太平产物等23家保险公司代办战争伤亡保险业务。

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共有6章29条,其中第4章第21条业务部分分为水火险、意外险及其他损失各险;人寿险,国家及公共机关团体保险;一般保险公司之分保;分保额之支配等。在第23条中,还规定了办理各种抵押放款。特别是在第22条中明确规定,它有对一般保险公司业务上之监督指导,及各地保险同业公会指导之权。

1944年10月1日,汪伪政府财政部、实业部决定撤销保险监理局,委托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设检查机关,办理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督、指挥事项。另据上海特别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于1944年11月23日发给各会员公司函称“实业部保险监理局现已撤销,注册、监督、指挥等项,由财政部直接办理,其检查事项委托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设检查机关办理。本会会员在未得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前,旧监理局原有应行手续一切照常,印纸可径向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系为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独家投资的、统驭沦陷区保险业的权力机构,是凌驾于所有保险公司之上既经营业务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保险公司。但罪有应得,它成立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即随着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汪伪政权的覆灭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