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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开展的养老金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14-04-11 13:08:32    作者:嘉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养老金保险业务是一项长期性的人身险业务,上世纪80年代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办理的养老金保险业务现已转成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业务,这些业务现在有的已期满给付(按月领取养老金),有的还处在缴费期(缴费期限最长的前后跨度达40年)。

上世纪80年代中叶生发江苏养老金萌芽

记得在笔者参加工作的前一月,即1984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和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试行职工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支持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并明确具体业务由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负责办理。

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职工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以及领有营业执照的城镇非农个体经营者。其保险期限从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开始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退休的当月止为缴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养老金时期,缴费时期和领取养老金时期都是保险有效期。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且缴费满15足年的,从退休后次月起,即可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退休时缴费不满15足年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后,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其家属可领取200元丧葬费,保险责任终止。

参加养老金保险的单位,保险费按在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5%~18%在税前提取。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占投保单位所缴总保费的10%~20%之间。为保障被保险人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投保单位每人每月缴付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5元。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月缴付3~4元,组成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的70%~75%凭据按月向保险公司报销,个人自负25%~30%。被保险人退休,缴费不满15足年的,必须缴满15足年后,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同年7月中旬,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太仓县召开了全省首次养老金保险工作会议,除各市、县支公司业务负责人与会外,还邀请了省劳动局和各市劳动局代表参加,着重研究贯彻五单位联合通知精神和具体工作的落实。该年度,江苏人保各市分公司和江阴、宜兴、无锡、淮安、泗洪等县支公司都先后开办了这一险种,但承保面不大。至年底,全省参加养老金保险的职工65033人,收入保险费193.9万元;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39046人,收入保险费46.9万元。参加养老金保险的职工3人身故,给付丧葬费600元。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6397人发生医疗费给付,给付金额3.6万元。

1985年起,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又在全省试行乡村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各市、县支公司可按《江苏省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也可按人保总公司在1984年11月颁发的《个人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开展承保。保险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投保人可按月、季、半年、年缴付保险费,也可一次缴清(趸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由被保险人选择其中一档作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金额按缴付保险费的多少与缴付时间的长短确定。

保险责任有三项:一是在领取期内保证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领满十年后,保险责任终止)。二是被保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三是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按规定领取退保金后,保险责任终止。全省当年共承保乡村企业职工2.1万人,开创了江苏有史以来乡村集体企业职工(农民工)参加养老金保险的先例。

当年4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与省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全省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劳动部门对人保公司开办乡村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该年度,人保无锡市分公司还在无锡市国有企业中实行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保险费统筹办法,专门设立由市政府、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统筹委员会办公地点设人保无锡市分公司内),具体负责这一改革方案的实施,改变过去新老企业负担离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保险费畸轻畸重的现象。统筹费的比例,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起初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3%提取。

东海试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

1986年4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支持中外合资企业在江苏的发展,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下发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这对外商独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华侨、港澳商人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也同样适用。

同年8月,国务院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颁发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的四个暂行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办理。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和省劳动局根据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自该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和医疗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转给当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此后,各市、县支公司养老金保险业务,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职工为承保对象。

同年12月,人保东海县支公司率先在全省按照《个人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为农村“不吃皇粮”的村干部办理养老金保险,主要对象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委主任、村会计。投保手续实行个人申请,单位申报,上级审查批准的原则。保险费每人每月缴付10元左右,最低不少于7元,个人自付30%,集体资助70%,资助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盈余中支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相同。

1987年,为解决集体企业年老职工因缴费时间短,到达退休年龄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问题,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针对乡镇企业特点,在不改变养老金保险基本办法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做法:一是实行以收定支,按统一标准和缴费年期给付养老金,对年老职工采取补缴、趸缴、提高缴费金额或由原企业一次性补贴;二是实行以支定收,按档按人核定月缴费标准;三是实行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和现收现付式的统筹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四是实行以县或乡为单位的乡镇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保险;五是实行保险基金制。省政府于同年5月批示,要求人保公司继续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并指出凡在各地人保公司参加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人保东海县支公司该年度对1674名村干部办理了养老金保险,收入保费85.4万元。同年6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还与省文化厅联合发文,将养老金保险推向全省各市县乡镇集体所有制影剧院、电影队中的正式职工。

1988年1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全省城乡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逐渐增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逐渐扩大的特点,从他们将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的出发,对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实行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同年3月,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要求省政府在全省推广人保东海县支公司开展村级干部养老金保险的做法。5月13日,省政府批示“同意保险公司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进一步搞好试点,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在5月30日发出全面开展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支公司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积极开办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承保对象是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任命和选举产生的在职干部。从此,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受到人保总公司的肯定,1988年人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推广了东海县实行农村村干部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经验。该年度,东海县参加村级干部养老金保险的人数增至2541人,占全县村级干部总数的85%。4月9日,东海县人民政府召开村干部领取养老金保险兑现现场会,为首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9名村干部发放了养老金。《新华日报》报导这一做法是“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好事”。

1989年,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少市、县工业发展出现负增长,企业效益下降,部分乡镇企业甚至关门破产。受此影响,该年度,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养老金保费收入比上年略有下降,但承保人数仍有一定增加。

保险温暖义务兵

1990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鼓励应征青年献身国防事业,使他们在服役期间及晚年生活能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政治部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和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保险对象是被批准服役的义务兵(包括其父母)、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志愿军、军队干部。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进行军事训练、施工生产、抢险救灾、值日值班、日常勤务和见义勇为等工作任务时,遭受一切外来、剧烈、明显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残疾或因疾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对义务兵父母只负责意外事故死亡或疾病死亡的责任。保险期限为:根据各军(兵)、警种不同的服役年限,分别为三年、四年、五年三档,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金额:义务兵每人每份5000元,义务兵父母每人每份各500元。每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但义务兵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限确定:三年的,每份保险费60元;四年的,每份保险费80元;五年的,每份保险费100元。义务兵因公牺牲(除战争外)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保险金给付在原给付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因公负伤致残(除战争外),并记一等功或二等功的,保险金给付相应增加30%或20%。

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原则上以趸缴为主,保险费主要在义务兵优抚费中解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确定为55周岁或60周岁两档。各地开展的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和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受到地方政府和广大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普遍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