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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国民政府时期人寿保险契约

发布时间:2014-03-21 14:22:41    作者:嘉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清偿给付缓解财政经济

1953年2月,在国家财政经济尚处于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政府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想,对国民政府时期银钱业未清偿存款,颁布了清偿给付办法,人保总公司按照该办法第11条条文之规定,制定了该时期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

江苏是全国经济发达省份,国民政府时期,江苏的人寿保险业务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含今上海市部分地区的人寿保险业务)。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制定的旧政权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清偿给付办法,明确清偿登记对象是以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契约者为限。但对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的人寿保险契约,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登记期限内不申请登记,或已登记在给付办法公布后一年内不支取给付金额的,则列表将给付金额汇交国库;日本侵华时期,日本及汉奸政府经营的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契约,一律不予清理。清偿工作按照总公司制定的“重点登记(大中城市)、集中审查(上海、北京)、就地给付”的原则进行。

审查并举保障给付执行

1954年7月,人保江苏省分公司确定苏南地区由人保南京、无锡、苏州3个市支公司办理接受登记工作,苏北地区由扬州、徐州、南通3个市支公司办理接受登记工作,并划定登记地点和范围。南京市、镇江专区各县在南京市支公司登记;常州市、宜兴、武进、无锡县在无锡市支公司登记;松江专区(今属上海市)、苏州专区各县在苏州市支公司登记;盐城专区、南通专区各县(含今上海市所属的崇明县)在南通市支公司登记。新海连市(今连云港市)、徐州专区各县在徐州市支公司登记;淮阴专区、扬州专区各县在扬州市支公司登记。同年11月,对旧政权时期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的简易人寿保险业务的清偿,明确由邮电部门办理。12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正式批准施行该给付办法。为此,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全省各地利用张贴宣传标语、在电影院放映幻灯片、出黑板报、为《新华日报》提供消息报导等形式广为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这项工作是人民政府关心群众利益,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

审查工作主要是了解保户的政治身份、权益关系和复核给付金额。给付办法原规定登记期是3个月,到1955年3月24日截止,但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对逾期申请登记的保户,采取逐步停止接受的做法,对1955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的保户都予接受。根据不同情况还登记了少数在1955年7月至12月提出的申请户。1956年,除华侨外,其他的申请户一律停止接受。对居住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则延长至1957年12月31日。并由《新华日报》刊登报道,新华通讯社同时发布通讯稿。自开始接受登记至最后终止时止,苏南、苏北6家支公司共登记39户,查询49户,工作中做到不怕麻烦,耐心解释,方便群众。因旧政权时期江苏省境内的人寿险公司和办理人寿险业务的公司均系上海各人寿险公司(含非寿险公司)的分支代理机构,故将清理的详细情况按规定分别转至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或中国保险公司总管理处予以就地处理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