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频道 > 历史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马寅初:矢志不渝保险魂(中)

发布时间:2014-02-28 10:36:34    作者:苏哲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青年时代马寅初。

主持《中华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

随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反对外商保险公司利用其在华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势力,打击排挤华商保险公司,勒索刁难中国航运、工商业的广大保户。另一方面为加强其对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把民族保险业置于法制管理之下,国内保险行业对1929年颁布的保险法规的修订已经开始变得日益迫切起来。1935年,由立法院商务委员会进行修订,于1936年春起草完毕。据相关史料记载: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委员马寅初函请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邀请推举胡咏骐等6人出席保险法修订会议。这是继1929年12月24日国民党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保险法》后第一次进行修订。

1937年中华民国政府修订《中华民国保险法》。

图片来自于《中国保险业二百年》画册。

1936年11月13日,马寅初出席立法院第4届第80次会议,领衔商法委员会诸委员提呈修正《保险法(草案)》案及起草《保险业法(草案)》、《保险业法施行法(草案)》案报告。当时会议辩论激烈,讨论结果除保险法第67条再交商法委员会和民法委员会审查外,其余条款均二读修正通过。同月18日,民法、商法两委员会召开第四届第四次会议进行讨论,决议将第67条删除,于次日呈报院会。27日立法院第4届第81次会议,讨论《保险法》等三草案,根据马寅初《中国保险业与新中国建设之关系》,1937年版《中国保险年鉴》记载:“均无异议通过。”修正后公布的《保险法》共分四章共9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损失保险,第三章为人身保险,第四章为附则。

《保险业法》在1933年4月,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邀请王效文起草。并请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推举代表出席审查。1937年经修正公布,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社、会计、罚款及附则七章,共80条。同时,修正公布《保险业法施行法》共19条。

维护民族保险业权益

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同时公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上述几种保险法规公布后,由于其中有些条款涉及在中国境内外国保险公司的利益,遭到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反对。“最重要之焦点,厥为中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之区分”。例如第十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民国领域以内,设立支店或事务所或委托代理人或经纪人时,应呈请实业部核准并依法登记。”第二十条:“外国保险公司之经纪人,依前条规定,领有执业证者,其营业范围以通商口岸为限,并不得委托他人在内地代为经营或介绍业务。”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保险公司的展业范围,洋商经纪人只能在通商口岸招徕业务。这有力地保护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防止了资金外流。对于人寿保险因为“有储蓄之性质,其所积存之责任准备金,为数颇巨,且保险契约之期间甚长,甚至以终身为条件,如准予华洋合资,难免权操外人,所有资金,必将投放于国外……故有人寿保险之股东,须全体为中国人。”这些都是当时保险立法思想中提倡限制外商保险业思想的体现。

为维护民族保险业的权益,马寅初与外商及其代理人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在1992年9月由魏原杰、吴申元主编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马寅初的保险思想和主张”一文中这样记载:当外商保险公司反对《保险业法》所作“外国保险之经纪人的营业范围只准以通商口岸为限”的规定时,马寅初据理力争,说:“保险公司与普通买卖情形稍有不同,招揽生意,不必分设支店,只需派定经纪人前去驻守即可,故禁止外国保险公司经纪人在内地营业,即与禁止其他商业在内地分设支店,情形相同。”并进一步论证:“何以对于外国保险公司之经纪人必须特别加以限制?则不平等条约实为最大原因。在华外人藉不平等条约为护符,不服从中国法律,故外人足迹所到之处,即为不平等条约势力所及之处。为限制不平等条约之范围无限扩大起见,特设定租界及商埠,以为外人通商之根据,在租界及商埠范围内,对人虽可自由经营企业,至于内地则不能自由开店。”

国民政府行政院提请施行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的提案。

图片来自于《中国保险业二百年》画册。

此外,外国保险公司还竭力反对《保险业法》中“保险业之资金及责任准备金,应至少以总额80%投放于中国领域以内”的法律规定,扬言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该公司等拥有数千百万之资本,投资遍于全世界”。对此,马寅初义正词严地指出:“外国保险公司自认为资金投放遍于全世界,足以证明其所吸收之华资,亦多投放于外国,自写供状,其此之谓乎?中国安能不加限制乎?”他以人身保险为例,说明集聚保险资金投资于中国工业的重要性,“按人身保险费缴付方法,有延长五六年者,其在二三十岁投保者,假定投保人能活至九十五岁则其责任准备金即被外人利用六七十年之久,即中国工业于此六七十年期间,少去如许可以利用之资金矣”。强调:“保险业之资金,必须保留国内,万不可为外人所吸收,此中国保险业与新中国建设之关系也。”

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外国保险公司的反对。而且不久发生“七七事变”,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均未能付诸实施。

倾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成长

1935年8月21日,马寅初等发起组织南京保险信用合作社,起草章程25条。股本定为5万规元,每股20元,存立期限为50年,拟先营寿险。关于南京保险信用合作社是否最终开业,在笔者查证的有限史料中均未提及。但他对国内保险业非常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就是他曾为上海宁绍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协会题词;为上海宁绍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季刊题写刊名。

建国后,马寅初出任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协助时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的陈云抓全国经济建设。1949年8月,中央在上海召开财经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提出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同年9月25日-10月6日,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设立在北京),中国保险公司(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别经营国内和国外保险业务。10月20日上午9时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成立。从此,中国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