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建筑房舍储藏粮食,圆形的称为“囷”(音“qūn”),方形的称为“仓”。秦、汉、魏三朝在敖山(今河南省荥阳北)上置谷仓,名为“敖仓”,因此后来相沿称仓为“廒”。民间一般称之为“廒房”。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我国历代统治者多数注重设置仓廒,储藏粮食,用于荒年赈济,价高平粜;在青黄不接之时也可贷给农民以济眉急;或者作为战时的军粮。因粮食来源和管理的不同,仓廒分为两类:一类为官办,称“常平仓”,预备仓、军储仓、均贮仓皆属于这一类;另一类为民办,称“义仓”和“社仓”。
官办粮仓社会保障功用受财政制约
先谈官办的常平仓。常平仓始于西汉。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宣帝即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天子从其计。寿昌遂白(自)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邓云特:《中国救荒史》,1961版,第326页)。古代仓储制度此时才算正式确立,也是官府赈籴(粜)的开始。
从汉朝至清朝的千余年间,按照耿寿昌的办法建仓的为数不少。如西晋泰始四年(268),晋武帝命立常平仓(《唐六典》,卷20,《太仆·常平署》)。南北朝齐永明六年(488),齐武帝采纳兼尚书右丞李圭之等人的建议,并命扬州等10州亦出钱,于京师籴大批米谷、布帛入常平仓作为积累(《册府元龟》,卷502,《常平》)。北魏太和二十年(496),孝文帝采纳了秘书监李彪的建议设立常平仓(邓云特:《中国救荒史》,1961版,第327页)。隋文帝开皇三年(583)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京师置常平仓(《唐六典》,卷20,《太仆·常平署》)。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在京东西设常平仓。玄宗开元二年(714),诏谕全国各州、道普设常平仓。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遣派使臣就首都开封府四个城门各设一场所,收高价所籴之谷储于近仓。待到有饥荒时,减价粜于贫民。粜时也于四个城门各设7处以至14处场所,专管卖出事项。
真宗景德三年(1006),除沿边州军以外,各地普设常平仓。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朱熹住在福建崇安县,遇建宁府一带大饥,朱熹请求县府救济,得常平米600石,赈济灾民。金朝时的常平仓,除州、府外,增设县仓。章宗明昌三年(1192)八月规定,县距州60里以内的,就利用州仓;60里以外的,则特置一仓。清顺治十二年(1655),准各州、县自理赎锾,春夏积银,秋冬积谷,都存八常平仓备赈。康熙十九年(1680)规定:常平仓积谷“永留境内,不准隔省调拨”。乾隆五年(1740),命地方积谷备用,以惠济贫民,各省收成较好的,应及时办理积蓄之政。乾隆二十九年(1764)谕示:“严禁勒派采买。”并准许歉收之年“不妨额外多粜,毋得拘泥成例。”
常平仓的赈济效果,从历史资料看,事例很多。如:“许昌……水灾,浮殍不可胜计。……发常平仓所储,……越制赈民,全活数万。”又如:“蔡州饥,……发粟赈之,活者六十余万。”在荒年时,用常平仓积谷减价粜于贫民,减轻其负担,以此体现赈济的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保障。但常平仓积谷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这就摆脱不了财政的影响,当财政发生危机时,就会显得无能为力。
清末民初,江苏省如皋县为全国一等县,与湖南邵阳同列为全国最大的县(1995年6月第一版《如皋县志》第6页,香港新亚洲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明代,如皋县设有兑军仓、预备仓、常平仓;清代建有盐义仓、均贮仓、义谷仓。
民国初年,如皋县县属之仓廒储藏粮食收支情况是:谷捐收入七千四百三十一万九千零五十三文,支出六千九百八十万四千二百零二文,结存四百五十一万四千八百五十一文;谷价收入八千五百六十万一千五百五十六文,支出八千四百二十二万九千八百九十文,结存一百三十七万一千六百六十六文;典息收入四千三百六十万六千七百二十二文,动支二千四百一十八万零八十六文,结存一千九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六文(巡警、工业校、劝学所借拨款在内);仓息收入一千九百四十万六千五百零六文,仓息支出一千九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二十八文,结存二十二万三千零七十八文。动缺折耗粮五千零六十七石五斗二升八合七勺五抄六撮,结存粮八千六百零四石七斗五升(政协江苏省如皋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如皋文史》第七辑第84页)。
仓储制度现古代保险萌芽
再说民办的义仓和社仓。义仓、社仓制度始于南北朝的北齐,兴盛于隋唐。百姓缴纳义租,历代都有具体规定,按齐制,每岁每人出垦租2石,义租5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这就是最初的义租标准。
隋开皇五年(585),度支尚书长孙平奏称:“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账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有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邓云特:《中国救荒史》,1961版,第329页)。至开皇十六年(596)规定,义租上户不过1石,中户不过7斗,下户不过4斗。到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四月,太宗准尚书左丞戴胄的《请建义仓疏》又作新的规定:“……今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在州县,随便取给。”户部尚书韩仲良拟订征集条例:“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贮之州县以备凶年。”“没有田地的商贾其户分为几等,除下下户及夷人外,自上上户至下中户,共八等。上上户出谷五石,渐次递减至下中户,出五斗为止。不种谷的,则用货币代替,至秋收时,如额取偿。”(邓云特:《中国救荒史》,1961版,第330页)。至天宝八年(749),已积谷9606万余石,其中义仓谷竟达6317万余石,占总储量的66%。自唐武德元年(618)至开成五年(840)的220余年间,共发赈济136次,其中义仓占106次。宋乾德元年(936)的义租规定:“每年春秋两季纳税时,每税一石,另纳一斗,……”(《文献通考》,卷21,《常平义仓租税》)。
因经济不景,民力不足,于乾德四年(966)又废义仓。仁宗庆历元年(1041)又复设立,以后兴废多次。元代至元六年(1269),规定每社设一义仓,并由社长主持,年熟每亲丁纳粟5斗,驱丁2斗,无粟可纳的,可以用杂粮代替。清顺治十二年(1655)朝廷下令在全国的州、府、县设立常平仓的同时,在市镇设义仓,乡村(以家族为主)设社仓。积谷也由历代按亩强征改为按亩强征(常平仓积谷)与民间自愿捐输(义仓、社仓积谷)相结合。义仓、社仓积谷实行自愿捐输、自行管理,以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农村种植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科学技术不够发达的古代,乃至近代,农业生产主要依赖自然条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然灾害的重大影响,其经济波动频率高、幅度大、范围广。在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倡导和朝廷辅臣的主持下,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仓储制度可以说是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原始保险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