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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农业保险之憾

发布时间:2014-01-10 10:19:14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旧中国农险实践简单而粗浅

农业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农业部门的经济波动频率高、幅度大、范围广。究其原因,有自然方面,也有经济方面。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自然因素显得尤为突出。这种来自自然方面的波动(或称风险)干扰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旧中国,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农村保险业尚不发达,农业保险更是如此,农业自然灾害的频繁与保险经营的逐利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旧中国农业保险的试办只是处于一种简单而粗浅的探索与实践。

抗战前,金陵大学农学院、中国农民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部门,从学术研究的需要和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先后在江宁、江浦等县和南京、无锡等地试办过为数甚少的牲畜保险业务。1935年,中国科学社从国外引进一批约克夏公猪,分配至江苏如皋、泰兴等生猪养殖大县,用引进的约克夏公猪与当地产能繁母猪配种,改良地产育肥猪。由于从国外引进的约克夏公猪价格昂贵,中国科学社为约克夏公猪投保了牲畜保险。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1938年10月,华南门户广州、华北重镇武汉,先后陷落。随后,国民政府宣布迁都重庆。重庆即成为抗战时期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上海、南京等地的金融保险机构也随之内迁。

国民政府内迁后,1939年9月,实业部农本局在重庆农业实验区设立家畜保险经理处,准备在所辖农业实验区的合作金库(农贷机构)支持下,办理牲畜保险业务。在卢作孚等人的支持下,家畜保险经理处首先在重庆北碚成立第一个家畜保险社,开办农民养猪保险。保险社章程规定,每村需要有50户以上畜主入会才能成立保险支社,参加保险的生猪每头按育肥重量的价值的3%收缴保险费,生猪死亡时,按死猪重量活值赔偿80%,保险社承担赔偿额20%的责任,保险经理处接受80%的再保赔款。截止1940年6月,实验区家畜保险经理处接受再保险的生猪只有810头。由于保险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终因参加保险的生猪不多,赔款负担不起而停办。原计划向内江、荣昌、三台等地发展的家畜保险计划也成为泡影。

农业保险广播种少有果实

1943年,由中国农民银行组建,农林部、粮食部参股成立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抗战胜利后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着手开办牲畜保险业务。该公司开办牲畜保险业务的指导思想是基于中国农民银行投放于畜牧业的农业贷款得以顺利收回。其做法是:对牲畜只保成畜,不保幼畜及丧失劳动力的老弱病残畜;承保时,牲畜必须打防疫针;保险金额按牲畜市价的6成承保;牛角要烙印记等。对承保的生猪,除了要打防疫针和扎耳记外,只保育肥猪,按出圈育肥期6个月为保险期限,死亡时称体重,每斤按市价的8折赔偿。当时开办的地区有北碚、荣昌和自贡等地。农业特种保险公司从1943年建立,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止,连续办了3年牲畜保险,其中承保牲畜最多的年份是2500头左右,生猪则超过3000头。

随着国营保险机构经营牲畜保险之后,民族资本也投资于农业保险业。1945年,重庆泰安保险公司在内江、自贡、富顺地区试办力牛保险。主要承保盐厂拉盐井的力牛和糖厂轧甘蔗的力牛,保险金额按力牛市价的8成承保,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4%-5%收取。截止1946年底,承保力牛近2000头(包括农村耕牛)。1946年底,由于该公司负责经办此项业务的经理调至上海,其业务经营重心也转移到沿海地区,故该公司重庆地区的力牛保险维持到保险期满不再办理。

以上情况说明,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于农村商品经济尚未得到发展,亦不可能带来农业保险发展的经济根基。旧中国的统治集团也不重视农业保险,民族资本企业更不愿冒着亏损的风险去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因而当时的农业保险虽然也在各地有所试办,但所占比重微乎其微。

参考文献

1.胡福明总纂/《江苏省志—保险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3.程太和/《抗日战争期间重庆地区的农业保》《重庆保险》/199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