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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健康保险的萌芽阶段

发布时间:2013-09-17 16:34:02    作者:    来源:

1982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人身险,险种主要是简易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办了“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并经1982年的试点后于1983年1月实施。据现有资料显示,这是我国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后第一笔健康保险业务。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部分地区试办附加医疗保险和母婴安康保险,当年保费收入1178万元。1987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郊区农民医疗保险》。1998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开办合资企业职工健康保险,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1990年,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又推出了人工流产安康保险,与之前的分娩节育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共同形成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199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办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年底时有近200万中小学生、幼儿参保。到1992年底,累计医疗保险基金达到2369万元。随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了大学生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平安保险公司也于1993年推出了24个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于1994年推出了5个个人医疗保险产品。

萌芽阶段健康保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从需求来看,这一时期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同时在城镇地区,国家实行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由国家、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用;在广大农村地区,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农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总体而言,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不大。

(2)从供给来看,这一时期的保险市场是以财产保险为主,产寿险混业经营,健康保险只是作为一种附属品来经营。保险公司经营比较粗放,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3)从产品来看,保险公司由于经验数据匮乏、产品开发技术不成熟、风险控制经验欠缺,提供的健康保险大多是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补偿,责任比较简单,保障水平有限,且只局限于在局部地区为团体提供医疗保障,业务量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