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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健康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发布时间:2013-09-17 16:38:15    作者:    来源: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开始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大幅度增加。在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后,社会大众开始追求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身体的健康。

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来看,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医疗费用持续大幅上涨,国家和企业已不堪重负。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各地开始探索并逐步试行新的医疗保障制度。1994年,镇江市和九江市被国务院确定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6年,试点扩大到近40个城市。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正在探索之中,这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腾出较大的空间。

从保险业内部来看,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增多,“人保”一统天下的格局不复存在。产寿险分业经营被提上议事日程并逐步实施,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快速发展,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相继成立,外资公司友邦人寿也在部分地区开展业务并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客户在保险公司和产品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各保险公司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积极吸取国外经验,积极开发新产品。1995年,我国首次推出个人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提供了包括癌症、脑中风、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尿毒症、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在内的7种重大疾病保障。此后,各家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多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从保险费规模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成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第一大险种。按保险期间划分,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保障期限确定(如10年)或按被保险人年龄确定(如保障至70岁)。有的公司将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设计为“两全”的形态,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有的还提供等额的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与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相对应,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重疾保障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指定一个“极限”年龄(如100周岁),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这个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费率比较高,交费方式比较多样,目前大部分客户都采用分期交费的方式(如20年期交)购买该类产品。

初步发展阶段健康保险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从需求方面来看,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购买保险的能力随之得到提高。经济成分多元化,旧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处于改革之中,国家在政策上意识到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居民对健康保险的有效需求得到提高。

(2)从供给方面来看,健康保险核保、理赔技术相对较弱。在这个时期,虽然各家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经营着健康保险业务,但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基本上沿用寿险的方法。

(3)从产品方面来看,出现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获得很快的发展。在重大疾病保险的销售初期,各保险公司都比较谨慎,承保额度较低,核保政策较严。但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独特保障内容很快得到市场的认同,销售量直线上升,各公司也全面升级产品,扩大病种范围,变附加险为主险,将定期保障延长至终身。随着个人营销模式的推广,购买健康保险的客户不再局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出现使得更多的个人能够获得健康保险所提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