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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近百年

发布时间:2013-09-16 16:14:35    作者:程太和    来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汽车开始普及。汽车的大量生产促使价格急剧下降,并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促销,使普通平民也可以拥有汽车。然而,因购车往往花去车主的大部分积蓄,当发生事故时,很多肇事者大多无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害,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不安定因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令,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汽车对人的赔偿责任保险,着手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救济。美国的麻萨诸塞州最早从理论上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改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对社会大众提供保护。该州认为,道路是为全体行人修建的,以车辆代步者,应该预先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这种赔偿能力的证明方法即为投保责任保险或依法提供保证金。麻萨诸塞州根据这一理论,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公布实施。实施强制汽车保险的国家中,有很大是依据这一理论。

新中国建立前,在我国办理非寿险业务的中外保险公司即办理了少量的汽车保险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之诞生。1950年底,人保总公司颁订了《汽车保险条款》(1951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汽车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公众安全责任险两部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为:碰撞、倾覆、失火、爆炸、电闪或雷击、全车失窃、他人所施恶意行为,汽车过渡、渡河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汽车的灭失或损失,以及施救、保护费用等。公众安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凡因保险汽车致使他人受伤或死亡,或使公有或他人所有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费率分为车辆火险、车辆损失险、公众安全责任险、综合险和附加险共五类,并按车辆种类分别确定各自费率。1958年底,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汽车保险随之停办。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在全国率先恢复办理了汽车保险业务,并对部分行业实行汽车统保。1980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恢复办理汽车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我国汽车工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汽车保险也随之得到较快发展。进入新世纪,汽车开始进入普通家庭。随着机动车(汽车)交强险的实施,同时带动了商业险的发展,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已成为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多数公司占60%以上的业务份额,有的甚至接近90%。汽车保险成为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