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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式农业保险的开办模式

发布时间:2012-07-18 10:05:15    作者:张乐春 张红松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互助式农业保险不适宜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而适合养殖小区、养殖园区以及特色经济作物集中区,必须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开展,以合作社为平台,成立互助保险理事会。

  (一)有利因素

  农村专业产业合作社是发展同一产业间农民的自主联合体,依托农村专业产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对称、联系紧密、利益相同等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依托农村专业产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的优点在于:

  首先,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种植、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

  其次,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信息及专业技术比较对称,能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开展互助式保险实行互助互济、赔付率封顶,也就是说,先出险的如果存在道德风险,会直接影响后出险的能否足额赔付,直接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将是必然的,能够解决保险公司人员、技术、信息等不对称问题,可有效保证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互助式保险存在的关键问题:一是保险理事会在互助式保险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一旦产生纠纷,理事会定损结果的权威性及监管部门、仲裁部门能否采信。

  (三)相关建议

  由于没有成熟的模式作为借鉴,笔者简要介绍对于互助式农业保险开办模式的设想,供业内参考。

  1.成立保险理事会。在参加互助式保险的专业合作社社员中,选举产生由7—9人组成的保险理事会,由保险主体向理事会提供照相机、相关业务用纸,并负责保险业务及操作流程的培训。成立保险理事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标的查验不详、不准,现场查勘不及时、费用高、无法防范道德风险等问题。

  2.参保方式。保险理事会作为投保人和代理人,负责组织合作社成员统一参加保险,不得选择投保,参保面必须达到100%;标的查验工作由保险公司和理事会联合开展;农户自交部分保费,由理事会代为统一收取,并签订投保明细表。

  3.查勘定损方式。参保的合作社社员出险后,向理事会报案,再由理事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后,由保险理事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出现场,保险责任认定后,全体理事要共同签字确认出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

  4.赔款支付与使用。定损工作结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总赔款的30%至50%,其余部分赔款视满期赔付率确定支付比例;对于满期后赔款减除费用盈余部分,可用于抵顶下一年度自筹保费或作为风险基金封闭积累,作为本合作社互助保险以后保险年度的超赔准备金。

  综上所述,在农作物、奶牛、能繁母猪等农产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模式的基础上,对于非国补项目开展互助式保险试点,是对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丰富和有益补充。